资产转让

什么是资产转让

所谓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使用其资产而对部分资产实行调剂处理等经营管理行为。

资产转让意义和作用

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产的总体产出效益。

从宏观经济经营管理的角度积极推进资产转让行为的开展,也有利于调整社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推动资产存量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社会资产总量的集约化经营效益。

资产转让的形式

(1)有偿转让

资产作为能够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特殊财产,只有通过市场,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才能实现其合理的价值补偿。因此,资产的有偿转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

(2)无偿划拨

资产的无偿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动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控制下的资产有计划转移。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属于下列状况的固定资产,仍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①因经营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②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出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实行调整的;

③支援新建工业基础,人员或建制变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④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资产转让的类别

资产转让包含有形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

(1)有形资产转让

有形资产转让包含企业产权和企业股权的转让。根据交易的内容,可以分为部分产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整体产权转让、整体股权转让。根据转让的份额大小,又可以分为控股权转让和非控股权转让。

(2)无形资产转让

无形资产转让,包含经营权、品牌使用权、项目开发权、设施冠名权、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等。

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

(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

(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范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范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区别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范,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8年 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90 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 万元,现按 8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为:80/(1+4%)× 4%× 50%=1.54(万元)。

(3)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入入股,参与接受投入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入危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入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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