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企业的涵义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企业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区别"。

金融控股企业的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企业具备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企业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企业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入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企业,后者如银行控股企业、保险控股企业等。

2.法人分业,规避危机。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区别金融业务分别由区别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区别金融业务危机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企业对控股51%以上的子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企业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企业构架下,各子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企业对子企业的责任、子企业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企业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危机子企业拖垮整个集团。

金融控股模式的优势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企业,由控股企业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企业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企业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2.控股企业模式具备监管上的灵活性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企业,由控股企业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企业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企业治理。控股企业在企业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例如,在 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企业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企业。

3.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区别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企业本身具备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企业在制定企业进展战略时,可以将区别地区、区别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区别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业务进展

金融控股企业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企业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企业独立运作,业务进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企业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进展业务;在控股企业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进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企业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紧要内容包含"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降低危机

(1)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降低经营管理危机。控股企业只行使股权投入的职能,区别业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危机。在控股企业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行为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危机更低。

(3)控股企业模式有助于提高危机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企业里实行,一家子企业无需为其他业务的危机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企业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企业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控股企业模式有利于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企业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历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企业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企业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 香港的有关规范,向控股企业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 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 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金融控股企业的潜在危机

1.系统危机

金融控股企业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危机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企业中,无论将部门的危机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危机,但是由于系统外的危机,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企业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危机可能导致系统危机。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企业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行为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危机之中;其次,金融控股企业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企业的各子企业之间实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企业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企业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危机。由于集团内子企业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企业之间实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企业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企业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企业的资本金,在总企业和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企业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入,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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