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行为参与者和顾客提给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行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给者包含下列类型机构: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含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金融服务的范围
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是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行为为客户提给包含融资投入、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服务的内容
1.直接保险(包含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危机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含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7.财务租赁。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含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9.担保和承诺。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含:货币市场工具(包含支票、汇票、存单),外汇,衍出产品(包含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汇率和利率工具(包含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含金银条块。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含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给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2.货币经纪。
13.资产经营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经营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入经营管理、养老基金经营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含证券、衍出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15.提给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给者提给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金融服务提给者
金融服务提给者指希望提给或正在提给金融服务的一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服务提给者”一词不包含公共实体。“公共实体”指一成员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经营管理机关,或由一成员拥有或控制的、紧要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或实行的行为的实体,不包含紧要在商业条件下从事金融服务提给的实体;或在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经营管理机关行使的职能时的私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