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简介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实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企业(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企业(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企业香港交易所拥有。三家企业于2000年3月6日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香港交易所现在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企业、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企业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的控股企业。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随着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实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企业合并,香港交易所已于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企业,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经营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香港交易所的经营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经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紧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制订相关政策。香港交易所提给广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后投入服务。属下的业务部门包含交易市场科、结算科、业务进展及投入者服务科、资讯服务部及资讯技术科均致力为投入者、市场中介人士及上市企业提给增值服务。

香港交易所主席 夏佳理

香港交易所提给的服务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进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企业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实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合并完成前, 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企业。


衍出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企业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紧要的衍出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给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入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衍出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给交易的市场,这些衍出产品包含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企业香港期货结算有限企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企业实施一套严谨的危机经营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实行投入和对冲行为。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实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实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实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给代理人服务。

香港交易所展览馆

香港交易所的监管与披露机制

在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旧有界限日趋模糊之际,香港交易所为监管规条注入灵活性,并积极支持创设崭新的产品和服务。香港交易所将致力履行本身职权,确保市场公平和有秩序地运作,以及审慎经营管理危机。无论任何时候,香港交易所都会以公众利益,特别是以投入大众的利益为行事的依归。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构,再加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管,令香港市场的运作更趋完善。市场能够维持良好声誉,续创超卓成就,实有赖监管机构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监管灵活而富弹性、反应敏锐,且能为市场提给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进展潮流和各地投入者的需要;并适当地配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兴行业与国际金融市场惯例的转变。集资市场的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取向旨在确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务求让投入者可在充份获悉有关资料的状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入决定。

香港交易所的前瞻与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伙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形重要。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维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前领地位的有力明证。综观亚洲区内以至环球金融市场的进展趋势,香港交易所的进展潜力显然无可限量。重新整合的市场架构拥有庞大资源作后盾,将可确保香港维持其最重要市场的地位,为市场使用者提给紧要对冲与危机经营管理设施,同时亦提给资金促进中国的进展。与此同时,香港在不断向前迈进的精神的推动下,将会进展成为资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国际紧要市场。

2006年01月16日香港交易所启用新交易大堂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规则

证券类别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入工具
债务证券 接受债务证券上市,即使申请人或其母企业的股本证券没有在主板上市
市场目的 目的众多,包含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备盈利记录的企业筹集资金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幕大、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属第二上市,按个别状况决定是否接受其他司法地区
投入对象 所有投入者

上市规范

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营业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主线业务 并无有关具体规范,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有关营业记录规范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企业(如基建企业或天然资源企业)放宽三年业务记录的要求,或在特殊状况下,具最少两年业务记录的企业也可放宽处理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具体规范,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附属企业经营的活跃业务 实际上联交所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上市后保荐期间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经营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召业务记录期间有变 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
竞争业务 控股股东如实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须视乎个别状况而定)
最低市值 股票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股票五千万港元或己发行股本的25%(比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范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25%
经营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并无有关规范
股东人数 上市时至少须有100名股东
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招股机制 就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报,以及遇有超额认购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范。如果公众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联交所的角色

上市申请 预先审阅招股章程,以确保符合企业条例(为能授权登记招股章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范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及对申请提出质询的权利
监察、监管及执行 积极监察市场行为及在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事宜上采取强硬措施促使违规者回复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预先审阅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查核其是否己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保留权力要求上市发行人刊发澄清公告/通函调查不寻常的股价或成交波动
保荐人计划 并无有关保荐人计划,但若保荐人在无合理的原因下而未能达到联交所的期望,可能导致该保荐人在将来不被接受担任保荐人的角色

上市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 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同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呈交联交所;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上市发行人 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申请表格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

信息披露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及3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及半年报告;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收入所属范围作解析
业务性质出现重大改变 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业务性质出现重大改变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实际上,上市后首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作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发行人在招股章程中所作的紧要承诺出现根本改变,除非状况特殊且己得到独立股东批堆(控股股东不得投票),则作别论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条件

  1.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市值少于10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市值在10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 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 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 上市企业类型
    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 采用会计准则
    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 企业注册和业务地点
    不限。
  7. 企业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范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 其他因素。

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内地企业上市条件

  1. 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企业,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 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企业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企业提给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 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企业与联交所之间的紧要沟通渠道;
  4. 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范,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企业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 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企业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 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 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范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范披露资料。紧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

  • 企业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 企业必须有主营业务。
  • 企业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了运作。
  • 企业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企业作出适当的披露。
  •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 经营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管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 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由于是新兴企业,所以对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联交所针对这一板块上市企业提出的新增加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各企业提给:一份《良好业绩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前的两年中企业的进展状况;一份《经营目标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后的两年中企业的进展规划;无须审计的企业经营季度报告;与《经营目标声明》实行对比的企业业绩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香港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吸引力,在于它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最成功的国际资本市场,与投入者可以比较容易沟通。同时由于联交所已经和美国NASDAQ签署了备忘录,一些股票可以同时在两地上市交易,这也为渴望更大规模融资的中国企业打开了又一扇窗。创业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上市也存在障碍,由于它要求所有递交到职交所的申请文件都必须是正式文本,而正式文件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参与,这就要求企业在上市成功之前就投入大量的资金聘请律师、会计师与投入银行来完成文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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