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危机,保护投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经营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经营管理办法》、《期货企业经营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入者适当性制度的规范(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入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危机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入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入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入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经营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经营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入者应当根据投入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危机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企业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入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备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备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企业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入者实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入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入者的基本状况、相关投入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实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范标准的投入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企业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入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五)具备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备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企业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企业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入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对投入者适当性标准实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入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企业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入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企业会员才能为投入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向投入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危机,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入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入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入者的诚信状况和危机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入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危机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企业会员应当为客户提给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企业会员委托具备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企业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企业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入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企业相关业务实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入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入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入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入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入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企业会员落实投入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状况实行检查时,期货企业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给投入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状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实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状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入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企业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状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期货企业会员违反投入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企业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含证券企业、基金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入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