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概述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经营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给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行为。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的紧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如下:
(1)商品经济的迅速进展 18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了工业革命,社会出产力的快速进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扩大,促使货币经营业越来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图,由此产生了对货币财富实行控制的欲望。
(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 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导致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面对当时状况,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货币制度上寻找原因,企图通过发行银行券来控制、避免和挽救频繁的经济危机。
(3)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促使出产力空前提高,出产力的提高又促使资本主义银行信用业蓬勃进展。紧要表现在一是银行经营机构不断增加;二是银行业逐步走向联合、集中和垄断。
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要求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进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给了客观要求。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的控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进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资产阶级政府为了开辟更广泛的市场,也需要有巨大的货币财富作后盾。
(2)统一货币发行
在银行业进展初期,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但随着经济的进展、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明显,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业银行经常会发生营运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等问题,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的产生,它既能集中众多银行的存款准备,又能不失时宜地为其他商业银行提给必要的周转资金,为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进展,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家银行自行轧差实行当日清算已发生困难。这种状况观上要求产生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统一金融经营管理
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进展,需要政府出面实行必要的经营管理,这要求产生隶属政府的中央银行这一专门机构来实施政府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管理。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结构
(1)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科学地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经营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性质集中体现在它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上面,具体来说,包含其地位的特殊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经营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3)中央银行的结构即中央银行制度的结构,它紧要包含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1.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紧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范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紧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状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经营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进展状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进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 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问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紧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为商业银行之间实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实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给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中央银行紧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其一,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其二,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范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实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给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给服务,是政府经营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
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紧要包含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状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备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紧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给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范,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含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实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实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实行经营和经营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行为,实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进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实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经营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6.为政府提给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行为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给支持。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区别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金融监管程序和内容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历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危机评价、危机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所扮演的紧要角色,以及运作、进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含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紧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实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危机。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紧要内容,包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危机评价 危机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解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给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危机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进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危机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区别危机及危机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含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第302-305页)
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
(1)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紧要包含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实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含发行和兑付)。
(2)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实行收付。
(3)作为支付服务的提给者。这些服务包含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给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给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4)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经营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给经营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给技术标准。另外,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1)提给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行为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给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经营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给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经营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含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给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给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实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给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经营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给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给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二战后中央银行的变化
(1)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2)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范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3)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经营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进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危机,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方式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及信用条件的方针措施的总和。货币政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含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监测和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操作目标和中间目标以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即“三大法宝”。
首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出现大量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恐慌和危机,以保证银行资产流动性和现金兑付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后来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进展为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有较强的告示效应,该比率升降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预示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具备强制性影响,一经公布,任何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尽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具备较强的告示效应和影响效果,但作为一项日常的调节工具却不能频繁地加以运用,否则会使商业银行感到无所适从。
其次,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也是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发生准备金不足时,一个重要的补充途径就是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为转让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者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抵押品作担保申请借款。中央银行的抵押贷款通常以政府债券作抵押,也可用商业票据作担保办理再贴现和抵押贷款,这两种方式被习惯地称之为再贴现政策。该政策紧要包含再贴现率的调整和确定何种票据有贴现或抵押资格。就调整再贴现率而言,其目的紧要是影响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资金供求的目的;就决定再贴现和再抵押票据的资格来说,紧要目的是在于影响资金的运用方向。尽管再贴现政策工具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但在实施再贴现政策历程中,中央银行完全处在被动等待的地位,缺乏灵活性。
最后,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手段。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银行系统准备金的增减变化而起作用的。当中央银行购进有价证券时,无论是由社会大众或金融机构出售证券,都表现为银行准备金的增加,使之处于扩张货币的地位;反之,中央银行出售有价证券时,无论是由社会公众或金融机构购买,都无异于向市场收回资金,而银行准备金的减少,势必紧缩货币供应量。此外,公开市场业务又有防御性公开市场业务和主动性公开市场业务之分。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买卖证券,只是用于抵消那些非中央银行所能控制的因素对银行准备金水平的影响;后者指中央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改变银行准备金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相对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该政策具备精确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势。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
一、调控机制的一般模式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也称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它是指中央银行为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其他宏观金融变数而掌握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并通过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于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然后再通过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达到其政策目标和各种重任的完整体系。
无论哪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社会制度和何种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尽管各国中央银行调控力度和广度有异,但就其调控体系的一般模式而言,有其明显的共性,可用以下图示:
但必须指出,就这个一般模式而言,还不能区分区别类型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模式的具体内容和区别特点,甚至同一个国家在区别时期也不一定采用相同模式。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直接型、间接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
二、直接型调控模式
当一个国家对宏观经济采取直接经营管理体制时,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只能是运用指标经营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调控形式,通过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直接控制现金流通量和银行系统的贷款总量,以此来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月标。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在1979 年以前均采用过计划指标控制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都采取过这种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与高度集中型经济模式下以实物经营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由此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有根强的依附性。在此状况下运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控制货币供给量,在通常状况下都是可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因为指令性计划一旦制定,中央银行就运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地贯彻执行。所以,只要中央银行不突破计划,不增拨信贷资金,不迫加货币发行,那么,全国的货币供应量就不会突破预定的指标。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轨的当今世界,这种直接型调控模式暴露的缺点越来越明显,它不利于充分维护广大基层银行的自主权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信贷、利率杠杆有效调节经济的作用;因为经营管理办法僵死,时而会造成经济的波动和决策的失误,而在解决问题的历程中又容易出现“一刀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等弊病。
三、间接型调控模式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大多采用这种模式。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经济运行紧要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过渡已是历史的必然。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间接型调控的特点是:它所依存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和发育健全的金融市场;中央银行在运用经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并不排除在特殊状况下利用行政手段实行直接控制的可能性;比较好地尊重微观金融主体的自主权;较好地起到抑制经济波动的缓冲作用。
四、过渡型调控模式
过渡型调控模式一般指由直接型向间接型过渡的模式。进展中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有些虽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但因其商品经济进展水平低,金融市场不发达,加上财政、外汇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等,还有必要对经济采取一些直接控制手段。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我国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已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体制过渡到直接经营管理与间接经营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经营管理体制。对于国民经济的运行,国家既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计划行政手段。特别在宏观失控的状况下,采用一些直接控制手段会收到较快的成效。但从长远观点看,依据市场经济进展规律的要求,中央银行采用间接型金融宏观调控模式已是必然趋势。由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在宏观经济平衡中的重要作用也将愈来愈明显;
五、资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
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是一个由内在诸因素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体。为说明问题,它的组成可用以下三个层次剖析:
1.调控主体。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主体有三个:一是中央银行,二是商业银行,三是非银行经济部门,用图表示为:
依据各主体的区别功能,我们不妨把中央银行称之为发动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供应给商业银行基础货币(也称始初货币)的多少,决定整个调控机制运转的规模。这里,它是以最后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商业银行称之为放大主体,因为中央银行将基础货币贷入商业银行后,通过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倍数放大效应,会创造出多倍于始初货币的存款货币,以提给给非银行经济部门。这里,它是以直接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非银行经济部门称之为目标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给始初货币随即在商业银行系统内产生倍数放大效应的整个历程,最终目的是为了向非银行经济部门供应适量的货币,当然不能否认非银行经济部门的行为对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运转的影响作用。
2.基本因素。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基本因素也有三个:一是基础货币,二是超额准备金,三是货币供应量。用图表示为:
在中央银行体制下,中央银行提给基础货币为商业银行所持倍数放大效应
图1-6 有,商业银行扣除规范的存款准备金(法定准备)后,形成了超额准备金,通过其在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中的反复使用便产生倍数放大效应,使1 元的中央银行负债,经过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业务运用后,变成了几元的商业银行负债。在商业银行系统内放大了的银行负债,与中央银行向公众提给的部分现金一起,构成了整个货币供应量,提给给非银行经济部门。
以上解析看出,基础货币是货币供应量的前提条件。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必须把基础货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又是商业银行系统内信贷扩张能力的制约条件。而整个货币供应量又是基础货币与信贷扩张能力(即货币乘数)的乘积。可见,在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中,“基础货币——超额准备及它的倍数放大效应——货币供应量”这三个基本因素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3.若干金融变量。具体指:法定存款准备比率、超额准备比率、定期存款比率、现金比率等,这些因素共作用于倍数放大效应。如图1-7 所示。
这里:(1)法定存款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按规范缴存中央银行的那部分存款同所吸收存款之比;(2)超额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保有的不运用于其资产业务的准备金与活期存款之比;(3)定期存款比率是指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比;(4)现金比率是指非银行经济部门所持有的现金与活期存款之比。以上诸金融变量中,受制于中央银行行为钠是(1);受制于商业银行行为的是(2);受制于非银行经济部门行为的是(3)和(4)。
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剖析,将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各组
成部分合一,图示如下:
必须说明,以上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只是从静态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将时间变量和利润因素引入,其实际运转历程就更为复杂。
我国中央银行的演变历程
(1)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户部银行。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
②大清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
(2)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中国银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覆灭,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②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标榜为“纯属商业银行性质”。但事实上,它后来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1913年,交通银行取得了与中国银行同等地位的发行权。1914年,交通银行改定章程,已经具备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以上两行,共同作为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
(3)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创立中央银行。1926年7月,国府移迁武汉,同年12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8年,汉口中央银行停业。
(4)国民党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②1949年12月,中央银行随国民党政府撤往 台湾。
(5)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①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 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
②1932年2月1日,苏维埃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
③1934年10月,苏维埃国家银行跟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它改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
④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大并逐渐连成一片,整个金融事业趋于统一和稳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6)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①1948~197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随军迁入北京,以后按行政区设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办事处),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人民储蓄业务;同时,既发行全国唯一合法的人民币,又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并经营管理金融行政,这就是所谓的“大一统”的中央银行体制。
②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有所改良。但从根本上说,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同时,随着各专业银行的相继恢复和建立,“群龙无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③1984~199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专门负责领导和经营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