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与其它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含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给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给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含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范: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给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取得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经纪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经纪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其中包含在保险经纪企业协助保险经纪人准备有关材料和保险条件。经过这一阶段之后,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这时他们可以进入保险市场,了解市场的构造和基础设施,以及未来的磋商对手--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从而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掌握了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所应具备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范。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在区别的国家还有区别的规范。例如在英国,要向注册经营管理机关--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资格的个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行为。
我国规范,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行为的唯一执照。己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企业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企业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区别,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区别,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状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实行沟通,为投保人实行危机评估、设计危机经营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企业与接受企业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企业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企业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企业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给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实行经营管理,继续为分保企业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给账单并实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状况,对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企业争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企业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备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比较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 ( 保险企业 ) 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备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经营管理规范》中明确规范: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文深险合同提给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必须忠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企业的业务人员和代理人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保险企业的利益。
2. 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
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和代理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市场上销售保险企业成型的保险产品。而这些成型产品是适应广泛市场需求设计的,并不一定能够满足需求多变的每个个体。
保险经纪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充分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前提下,突破保险企业条款限制,根据保险原理,设计最符合客户实际状况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方案在市场上的招投标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
3.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给专业化的团队服务。
保险企业在展业历程中,通常采用的是业务人员的单兵作战方式。保险经纪人企业在与客户服务历程中,通常是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业务团队,确保为客户提给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
4.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服务,不额外增加客户成本。
根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为客户安排保险:不向客户收费,由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在保险企业的报价中明确列明,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5. 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 保险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身后都有一个客户群体,保险企业视保险经纪企业为一个特殊的客户,会给予保险经纪企业更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企业的每一个客户也会因此而受益。
6.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给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督促、监督保险企业对客户的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协助客户解决保险期间内的各和纠纷。
7.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给的服务具备法律保障。
保险经纪人在为客户提给服务的历程中,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保险法》、《经济合同法》、《经纪人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要服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对经纪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从图中可以看到,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给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给防灾、防损或危机评估、危机经营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危机,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给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危机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危机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危机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进展。
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企业实行投保,保险经纪企业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企业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企业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企业的再保份额顺利的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企业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危机;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率。
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企业都是有利的,她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
国外的保险经纪人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观察解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进展状况,对进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1、英国:经营管理甚严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企业,而保险经纪企业就超过3200 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企业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相当严格,其紧要表现在: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实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
(2)实行严格的财务经营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资产要超过负债1000英镑,而且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帐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帐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
(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行为。
2、德国:个人参与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企业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紧要依据《民法》来实行。德国《民法》规范,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历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范(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区别),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备保险经纪性质的行为。而一些大工业企业,除了依靠职业保险经纪企业实行危机经营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企业的危机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民众生活。
3、美国:财险为主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几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范,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实行保险营销。经纪人紧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企业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动力补偿险为 10%左右。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实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4、日本:特点鲜明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紧要依靠企业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实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进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