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防灾
保险防灾防损简称为保险防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危机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一项社会性行为。作为社会防灾工作的一部分,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都是处理危机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减少损失,达到保护社会已有的财富,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保险防灾的内容
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合作,实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保险人一方面要注意保持和加强与各专业防灾部门的联系,并积极派人参加各种专业防灾部门的行为,如公安消防部门对危险建筑的防灾检查、防汛指挥部对防汛措施落实的检查、商检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检验等;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保险企业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向社会提给各种防灾、防损服务和宣传,如防灾技术咨询服务、危机评估服务、社会协调服务、事故调查服务、灾情信息服务和安全技术成果推广服务等。
2.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通过防灾防损检查发现不安全和事故隐患时,保险人要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帮助,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保险人在接到重大保险事故通知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直接参与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并妥善处理好残余物质。
3.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保险企业每年要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做防灾专项费用,建立防灾基金,紧要用于增强社会防灾设施和保险企业应付突发性的重大灾害。
4.积累灾情资料,提给防灾技术服务
保险人除了做好防灾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对各种灾情实行调查研究,并积累丰富的灾情资料,掌握灾害发生的规律性,提高防灾工作的效果。此外,保险人还应开展防灾技术服务行为,帮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额度大的投保人开展防灾技术研究。
保险防灾的方式
1.法律方式
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律来实施保险防灾经营管理。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投保人不加强防灾措施,保险人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否则,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经济方式
保险人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来促进投保人重视防灾行为。对于防灾措施完备的投保人采用优惠费率,以资鼓励;反之,对懈怠防灾,缺乏必要防灾措施的投保人则采用较高的费率,促使其加强防灾。
3.技术方式
保险防灾的技术方式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 一是通过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等技术来体现保险的防灾精神。
- 首先,在设计保险条款时,要明确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义务。例如,在设计保险条款时规范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财产的安全。
- 其次,在保险责任的制定上,也要有防止道德危机的规范。例如,在现行的保险条款中,都规范凡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再次,在保险理赔上提出了抢救和保护受灾财产的要求。例如,财产保险合同中规范,如果灾害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抢救,防止灾害蔓延,对未被损害和破坏的财产实行保护和妥善处理。
- 二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保险防灾行为。
- 保险企业的防灾部门运用有关的技术和设备对承保危机实行预测,对保险标的实行监测,研制各种防灾技术和设备以及制定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的区别
(1)防灾的主体区别。
保险防灾的主体是保险企业;社会防灾的主体则是社会专门防灾部门或机构。
(2)防灾的对象区别。
保险防灾的对象是保险企业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社会防灾的对象则是遍及社会所有团体和个人。
(3)防灾的依据区别。
保险企业是企业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是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规范开展防灾工作的;社会防灾部门则是各级政府主管防灾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它可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规范,对防灾对象的防灾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检查。
(4)防灾的手段区别。
保险企业是向被保险人提出防灾建议,促使其采取措施实行危机防范,否则不予以承保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社会防灾部门则在开展防灾行为时,可以运用行政手段促使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对不执行或违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