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含: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5、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材料。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注意事项

基金经营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经营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紧要经营行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入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经营管理人募集或者经营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危机等可能使投入人认为没有危机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情形。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入目标、投入范围和投入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入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备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实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式及紧要计算公式,并实行相应的危机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经营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区别基金的业绩实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式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式应当公平、准确,具备关联性。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营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经营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入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经营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危机,说明投入者投入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状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危机。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入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危机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入人注意投入危机,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状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备符合规范的必备内容的危机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含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入人注意危机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危机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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