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合约调整

什么是期权合约调整

期权合约调整是指当标的证券可能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状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等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紧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合约交易价格*合约单位)与调整前接近。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紧要调整行权价格与合约单位以及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投入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实行。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 合约调整时,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实行调整加挂。

期权合约调整后内容变更

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配股等,交易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该价格仅作涨跌幅设置与保证金收取等参数使用。

合约单位调整采取四舍五入取整,先调整合约单位,再计算行权价格。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调整

合约交易代码调整: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实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 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 1 表示第 1 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合约简称调整:行权价格修改为调整后行权价格。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补充规则

需与上市企业协调,除权除息日原则上不安排在E日(行权日)及E+1日(交收日);最后交易日或交收日,如临时停牌且日终前需要复牌,复牌后剩余交易时间尽量避免过短。特殊状况下处理,以上交所公告为准。

标的证券发布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实施公告时,发布标的证券合约即将调整提示,并在调整日再发布合约具体调整信息。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时,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修改为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

合约单位调整采取四舍五入取整,先调整合约单位,再计算行权价格。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对除权除息导致的备兑开仓持仓维持保证金处理、行权交收处理见危机控制下保证金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合约调整对备兑开仓的影响

合约调整时通常导致合约单位增加,此时投入者需要按照新的合约单位补足备兑开仓的标的证券数量。若投入者证券账户内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所送或所配的待上市股份足额时,将维持备兑开仓状态。如果投入者预计合约调整后所持有的标的证券数量不足,则需要在合约调整当日买入足够的标的证券或者对已持有的备兑持仓实行平仓。如果未在规范时限内补足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将导致投入者被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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