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到货统计

进口到货统计范围

包含:

1.境外直接转口的购进商品;

2.来料加工装配需要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进口;

3.国内用外汇结算,视同完成进口任务采购的商品;

4.进口的样品、展览品和代售的国外商品。

进口到货统计内容

进口到货统计也是外贸业务统计中很重要的内容,它是监督、检查国家进口计划的直接依据。一般说的进口多少,即指进口到货的商品数量。进口到货统计紧要反映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规模大小,从各个贸易国家(地区)实际进口的状况,因此.进口到货统计的紧要内容有:

1.进口到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以CIF价格为标准计算的已到达我国国境或口岸的进口商品,境外直接转口商品以及国内视同完成进口任务的商品价值的总和。此外还包含需用工缴费偿还的设备进口到货总值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到货总值。

2.进口到货按进口用汇来源分类的商品数量和金额:是将报告期内的进口数额按外汇来源标志分组分列统计,以反映中央外汇进口、地方外汇进口和部门外汇进口的构成状况。

3.进口到货按国别(地区)分类的商品数量和金额:是将报告期内的进口数额按贸易对象国别标志分组分别统计,以反映进口商品的来源。

4.进口到货按商品分类的数量和金额:是将报告鞋内进口商品数额,按统一规范的进口商品统计目录标准分组分别统计,以反映进口商品的构成。若是专项进口还需要实行专门进口到货统计。

进口到货统计原始资料

是业务部门转来的有关凭证,如船舶到港通知书、承付帐单、进口货物明细单等。

按这些凭证上所列的时间、商品、国别、合同号、数量、金额等统计。

进口到货统计有关数据及时间确定原则

进口到货统计的有关数据和时间,以货物运抵我国国境或口岸的有关记录为准。现行统计制度规范如下:。

1.海洋江河运输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企业在船蘼抵达我国第一个卸货港口后提给的到货通知书上所记裁船舶抵港日期和中国银行转来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豉国外发货人发来的装船电报所列的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2.铁路运输进口:按国境站对外贸易运输企业在货物到达我国国境站后。提给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虱站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3.汽车运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双方实际办理交接货物凭证上所载的交接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4.空运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企业提给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5.邮运进口:按我国邮局的包裹单上的记戳日期和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统计。以上五种运输方式的进口商品的统计价格,均按CIF价格统计,不是CIF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6.来料加工装配: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价格按上面所列办法统计,但只统计需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不统计用于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无偿赠送的设备。

7.补偿贸易进口: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价格按前述办法统计。

8.船舶和飞机进口:按双方交接完毕的日期和有关单证的商品品种、数量和全部金额统计。

9.租赁贸易:按支付租赁费用的日期和金额统计。

10.样品和展品:按中国银行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或交接单所载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统计。

11.代售的外国商品: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及其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和实际结算价统计。代售的机械零件按在国内售给用货部门的调拨单的日期及其所载商品品种、数量和实际结算价统计。

12.在国外直接转口的进口商品:在国外转出时作进口统计,并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及其所载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统计。

进口到货统计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进口到货统计数字准确可靠,统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的处理:

1.由各进出口总企业统一对外订货的进口商品,订妥后将合同交委托口岸,统一由委托口岸企业作进口订货、到货统计。

2.由口岸企业订货、并负责执行合同的进口商品,由负责订货的口岸企业作进口统计。

3.由本口岸委托其他口岸代理订货,并由代理口岸负责执行合同的进口商品,由受委托代理的口岸企业作进口统计。

4.由本口岸委托其它口岸代理订货,订货后合同由本口岸负责执行的进口商品,由本口岸作进口统计。

5.内地省(区)、市、厂矿委托口岸企业订货并负责进口的商品,由受委托的口岸企业负责作进口统计。

6.凡直接委托我驻港澳贸易机构代为进口的商品,由原委托省(区)、市作进口统计。

7.省(区)、市委托各进出口企业代为进口的地方外汇进口商品,由受委托的省(区)、市进出口企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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