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企业变更
保险企业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上的变更,以及保险企业在行为宗旨、业务范围、名称等内容上的变化。所谓组织上的变更是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
在区别形式的变更中,有的将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仅涉及到保险企业的财产权的性质,有的甚至导致原保险企业的消灭和新的保险企业的产生。所有这些变更都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因此,《保险法》规范,保险企业的变更,必须经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申请变更登记。
保险企业变更的事由
引起保险企业变更的事由紧要有:
- ①保险企业法人名称的变更;
- ②保险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
- ③保险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 ④保险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 ⑤保险企业的分立或合并;
- ⑥保险企业章程的修改;
- ⑦出资人或者持有企业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 ⑧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规范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企业变更的登记
依照《保险法》第90条和《企业法》第188条的规范,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法定代理人的更换等变更事项的,应当实行登记的公示:
- 1.变更登记的机关
企业变更登记的机关是原企业登记机关。
-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企业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3.企业各具体事项变更登记的规范
根据《企业登记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范,企业各具体事项的变更登记有如下要求:
(1)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2)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变更住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4)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徼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经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
(6)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范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8)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有限企业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企业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0)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企业在报纸工登载企业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股份有限企业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