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监管

什么是信息监管

信息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具备重要性的信息的监察和经营管理。

信息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紧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范: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企业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给、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入者的上市企业信息。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实行监督。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企业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企业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实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入者的上市企业信息,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企业及其投入者造成损失的,上市企业及其投入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上市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经营管理。上市企业应将企业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 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实行归口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 博客、 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企业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企业未披露信息,导致企业信息披露违规的,企业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再次,上市企业应当及时收集、解析、核实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研判和评估危机,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当上市企业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企业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企业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根据证监会《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妥善处理与媒体和投入者的关系,及时通过企业官方微博、官方 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企业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内部稳定和出产经营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实行事件查处工作等。同时,上市企业应当将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后果等状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及企业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监管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展的作用

首先, 信息监管以新的监经营管理念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目标。信息监管的监经营管理念为: “金融”即资金的融通, 实质上是信息与信用的二元一体。信息是前提, 信用是核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而金融信用的建立, 有赖于对金融信息的保护以及对金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其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信用是交易当事人在博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评价, 具备相对客观性。金融危机源于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 因此, 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共同目标应该是通过信息监管削减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现象,防范金融危机, 维护金融安全, 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并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督来保障存款人和投入者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 信息监管中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原只是证券监管中最重要的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投入者的权益。广大中小投入者是证券市场上的主力军, 是股本资金的紧要提给者, 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进展的基础; 但是在获取和解析信息的能力与条件上, 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广大中小投入者不至于在交易中处于显然不利的地位, 通过立法令发行人承担披露有关信息的强制义务是必然的选择。最早试图通过信息披露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统一起来的文件是银行与证券企业交易及衍出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 该文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于1995年11月联合发布的, 两委员会在该文件中就大量从事衍出产品交易的银行与证券企业如何进一步改进其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经营管理协调机制; 银行业监督经营管理法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分别规范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经营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上述工作成果表明: 尽管银行与证券企业在信息的提给方面存在着差异, 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协调的可能, 从而在统一银行和证券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开了先河。如果说在该文件中信息披露对于银行还只是就衍出产品而言, 那么, 信息披露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则被引入整个银行监管, 其思路是通过使与银行有利益关联的人了解银行的危机资产组合和资本的充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对银行的社会监督。由此,银行监管在资本充足性监管和当局督促检查之外, 又获得了与证券监管相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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