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

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危机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给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区别,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给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状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范,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忖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实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入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状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进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企业上海分企业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给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企业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企业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企业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保证保险业务我国曰前有多家保险企业开办,具体险种紧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分类

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区别,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范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的紧要险种有: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规范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入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机。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信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危机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危机紧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信用危机。即借贷危机,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范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危机。

2、商业信用危机。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范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范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危机,就是商业信用危机。

3、预付款信用危机。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危机是预付款信用危机。

4、保证信用危机。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范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危机。

5、诚实信用危机。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范提给服务、履行义务的危机。

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危机,补偿因信用危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承保物质危机,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因而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要求投保,保险人事先都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实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

2、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实际上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即保险人(保证人)、权利人和义务人(被保证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誊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只有在义务人(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只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而且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保险企业都得予以赔偿。

3、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业务只是收取担保服务费而无盈利可言,因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物中得到补偿,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其保险费精算基础也不相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紧要涉及自然危机因素,相对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紧要涉及的是政治、经济和个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难一些。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