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照

什么是办照

办照即办理各种相关执照的简称。如办理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其实质是取得某种行为的行政许可证书以及真实证明。具体流程有严格的规范与制度 。区别的执照办理有区别的方式或程序。

办照的相关法律规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企业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细来看,本次企业法修改紧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范的以外,取消了关于企业股东(发起人)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入企业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范;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范。转而采取企业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企业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范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企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企业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认缴出资额、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办照所需的材料

关于办照的经营场所要准备的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行为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出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给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经营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经营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给者系经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核准的具备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经营管理局的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经营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范,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规约的规范,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备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出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出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出产经营行为。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范,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行为。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