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范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给具备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给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范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实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给担保。符合规范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经营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使用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企业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给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状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范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执行,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备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给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给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区别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还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给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 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依据承兑人的区别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可以是记名支票也可以是不记名支票;可以是现金支票也可以是转账支票,还可以是银行保付支票。支票有多种形式。

商业汇票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命令他在一定时期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命令书。它一般有三个当事人:一是出票人(即债权人),二是付款人(债务人),三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债权人)。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承兑才能生效。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用以表示到期付款的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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