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什么上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备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 地名称构成的。农产品通常都具备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某一标记是否能作为地理标志,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问题。

地理标志的作用

(一)区别于其他区域产品,带动区域经济

如学者所言,地理标志区别着各具特色的农产品来源于区别的区域及区别的企业、农户,这就在理论层面对促进农业进展具备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所体现的信誉来源于其所表示的地理区域,但同时对该地区的声誉也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备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这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备宣传推广的作用。

(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持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往往更容易被外界所认识到其独特的品质。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地理标志将有助于该产品创立驰名商标,易于为市场接受,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将优特的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和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奖励以商标标的的商品为依托的出产基地,优化组合,必将解决个体出产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持有地理标志的出产者的损害行为也会影响整个该地理标志的体系。如2003年在我国发生的金华毒火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这一事件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金华的火腿行业都遭到了沉重的打击。

(三)有助于向消费者介绍该农产品的特定品质

地理标志商标是某类商品或服务独特品质的载体为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商品,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信任感,沟通出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地理标志相关概念

(一)货源标记在《巴黎公约》中被译为“产地标记”,它是指用名称、标记或符号组成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的差异紧要表现为:

1.货源标记涉及的区域较大,往往泛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地理标志往往指某一较小而具体的地区或是某一确切地域。

2.货源标记可用来标示源自真实产地的各种商品,而地理标志一般运用于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地方的传统名优土特产品。

3.货源标记作为产品来源识别标志,目的在于说明某类商品来源的统一性,使用上较为宽松。地理标志除证明产源地外,实际上成为一种商品质量的证明标志,对其的使用,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与规范。

(二)原产 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紧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为因素。如“金华火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

2.其使用人是利用该产地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出产经营者。

3.其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知晓。尽管地理标志的概念出现的比较晚,但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有逐步代替原产 地名称的趋势。

(三)商号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中用于表明自己的营业或者企业的名称。其与地理标志有以下区别:

首先,在经营主体上,商号为一个经营者所独有;地理标志则是一定区域内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所有。

其次,两者影响力的形成因素区别。商号往往是经营者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而地理标志是在商品的品质特点全部或部分地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赋予的。

最后,两者影响力的范围和区域区别。商号对经营者的所有商品都能形成很好的影响;而地理标志只对特定地区出产的经过核准的特定产品起作用。

(四)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出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有文字、图文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备显著特征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有时融为一体,关系十分密切。但也有明显区别,紧要表现在:

1.两者构成要素区别,商标不得使用直接叙述商品产地人、原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及图形。而地理标志恰恰相反。

2.功能区别。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人”,而地理标志表明来源于“地”。

3.权利性质区别。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是属于特定地域范围内所有符合出产条件的出产经营者,但地理标志却不是被某一出产经营者而独占。

4.权利内容区别,商标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也不可以许可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使用。综上所述,可见地理标志不具备个体专有性、独特性、时间性和可转让性。

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也各有区别。根据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出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实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备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实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

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保护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式,在历史上不断进展。《巴黎公约》最初规范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进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进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紧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历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出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

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我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范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

3.专门法保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这种方式,目前国际范围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 地名称保护。法国是实施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式。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 地名称局(INAO),其紧要职能就是对使用“经检测”的原产 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实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原产 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行政程序认定。

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区别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区别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实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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