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

什么是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经营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含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商业银行、证券企业、证券投入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的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经营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经营管理人实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式;

(二)对基金产品的危机等级实行设置、对基金产品实行危机评价的方式或方式;

(三)对基金投入人危机承受能力实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式;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入人实行匹配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历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入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入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入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经营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入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式,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入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入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危机评价和基金投入人的危机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行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行为中实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擅自变更向基金投入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授权控制体系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范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经营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经营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实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紧要环节应分别由区别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危机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