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缩写:DCE)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大商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1994年,被确定为全国15家试点期货交易所之一;1998年8月,又被经国务院批准确定为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另外三所期货交易所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2006年9月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经营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进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商所目前的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和豆油。开业至2006年底,大商所累计成交期货合约11.5亿手,累计成交额27.8万亿元,总交割量为807万吨,已进展成世界第二大玉米期货市场。

近年来,大商所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成为美国期货业协会(FIA)和英国期货与期权协会(FOA)成员,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等十多家境外期货交易所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合作意向书,在信息共享、市场开发等方面积极与国际期货机构展开全方位合作。

多年来,大连期货市场规范稳健运行,有力地保障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玉米和大豆期货价格已成为国内玉米、大豆市场的权威价格,在保护农民利益、引导农产品出产与流通、为市场主体提给避险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和粮食市场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保持市场稳健进展基础上,交易所已确立了“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面向”的进展思路。

“一个目标”即是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成为市场功能发挥充分、在国家经济建设中作用明显、商品价格具备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的一流交易所。用一流的人才、一流的经营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实现新的跨越。“两个转变”即是通过加强品种创新,实现由单一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向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转变;通过强化市场服务,实现区域性市场向全国性、国际性市场的转变。“三个面向”即是面向市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提升大商所的服务能力、开拓能力、竞争能力,使大商所不断迈上新台阶。

大连商品交易所组织结构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现有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由14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5名。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7个专门委员会。

交易所领导班子现有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总经理助理3人。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交易所设有办公室、交易部、交割部、结算部、技术部、信息部、规划研究部、市场进展部、法律事务部、监察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行政部等14个职能部门,3个派出机构:北京进展与服务总部、上海进展与服务总部、广州进展与服务总部,2个直属单位: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企业、大连商品交易所服务中心。

大连商品交易所机构设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场景

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协调全所的日常工作,处理所领导及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草拟领导讲话等重要文字材料;负责公文审核、文件及档案资料经营管理;负责重要事项的催办、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和协调重要接待及交易所综合会议和大型行为的会务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协调、联络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工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承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交易部 

负责期货、期权交易制度研究与设计、交易危机控制及制度设计;负责交易大厅经营管理、交易参数、交易编码等日常交易运作经营管理;负责会员会籍、出市代表、席位经营管理,为会员和投入者提给交易服务。

交割部 

负责交割流程业务经营管理,紧要包含质检经营管理、仓单经营管理、仓库抵押金及保证金经营管理、套期保值等业务经营管理;组织实物交割的实施,防范和化解交割危机;负责检查、监督和经营管理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业务制度、规则以及现货市场相关问题研究;负责指导三个市场进展与服务总部做好交割仓库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结算部 

负责每日交易清算和结算服务,紧要包含办理日常交易、交割结算业务,资金往来汇划业务,质押业务及保证金经营管理;负责编制结算帐表,统计、报告交易结算状况;负责监督结算银行期货业务;负责期货结算制度研究,控制结算危机。

技术部 

负责交易所信息系统(含基础设施、服务器、网络、数据库、信息安全等)的建设(软件开发除外)、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负责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技术支持服务;负责交易所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服务器、网络、数据库、信息安全等系统的设计、实施及集成工作。

信息部 

负责交易所数据信息的解析、利用、统计和报送;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和相关行业的信息采集、组织、整理与解析研究;负责网站经营管理;负责交易所对外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与媒体实行沟通和协调。

规划研究部 

负责交易所进展战略研究以及相关政策研究;负责新品种规划研究;负责国内外市场比较研究;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经营管理;承担市场进展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场进展部 

负责研究制定交易所市场开发战略规划;负责三个进展与服务总部所辖区域以外地区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市场调研,搜集和解析市场反馈;负责全所市场宣传资料的编写、制作和经营管理;负责全所市场培训以及市场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协调三个市场进展与服务总部的市场开发工作。

法律事务部 

负责组织拟订和完善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实施细则;审理违规、违约事件;负责司法协助、出证,代表交易所对外实行法律诉讼;负责市场纠纷调解工作;审核交易所出台的规章、法律文件;监督和协调交易所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对会员和客户实行期货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监察部 

负责监控市场危机,防止市场操纵;对会员、客户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状况实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各类市场违规、违约行为;受理信访、投诉;配合证监会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事务;对市场参与主体实行危机教育和培训;承担市场危机防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财务部 

负责交易所各项财务行为的经营管理、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并执行交易所各项财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交易所预算经营管理、编制年度预决算;负责资金筹措与使用,实行会计核算与财务解析;参与资产购置、资产经营管理、工资福利制度等工作;承担财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交易所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内设机构设置、职能以及人员使用规划;办理员工招聘、调配、职务聘任手续;负责绩效考核、薪酬制度设计、员工培训、人才引进、在职再教育工作;负责与共青团组织的联系。

审计室 

负责对交易所有关财经工作实行监督、定期实行解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所财务收支及资产经营管理状况,重大投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状况,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经济经营管理和效益状况实施监督;负责对交易所派出机构、内设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状况的内部审计。

行政部 

负责交易所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办公室负责交易所的综合会议和大型行为的组织、安排;负责全所设备、物品的采购及合同、协议的签署和经营管理;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经营管理和发放;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负责员工公寓经营管理、员工的医疗保健服务等工作。

派出机构 

北京进展与服务总部(负责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东)

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有关部委、当地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公共关系联络和协调;协助信息部做好与当地媒体的沟通与合作;负责搜集、解析所辖区域的市场等相关信息;协调、组织交易所在当地开展的各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为当地会员提给市场、交易、监察等各项业务支持;按照授权负责和协助交割部做好所辖区域交割仓库的监督经营管理。

上海进展与服务总部(负责区域:上海、江苏、浙江)

负责与当地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公共关系联络和协调;协助信息部做好与当地媒体的沟通与合作;负责搜集、解析所辖区域的市场等相关信息;协调、组织交易所在当地开展的各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为当地会员提给市场、交易、监察等各项业务支持;按照授权负责和协助交割部做好所辖区域交割仓库的监督经营管理。

广州进展与服务总部(负责区域:广东、广西、海南)

负责与当地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公共关系联络和协调;协助信息部做好与当地媒体的沟通与合作;负责搜集、解析所辖区域的市场等相关信息;协调、组织交易所在当地开展的各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为当地会员提给市场、交易、监察等各项业务支持;按照授权负责和协助交割部做好所辖区域交割仓库的监督经营管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实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经营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行为,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经营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经营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 提给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危机经营管理制度,控制市场危机;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所因下列状况之一终止:

(一) 章程规范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范,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实行期货交易行为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企业会员和非期货经纪企业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范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期货经纪企业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范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实行规范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给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范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交易所章程规范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范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监督经营管理;

(六) 交易所章程规范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范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范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范。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范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经营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范。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交易所危机准备金使用状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本章程规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状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范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 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 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 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 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 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危机准备金的使用和经营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状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状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本章程规范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范限制。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范。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进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范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章 业务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范通过交易所实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危机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入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实行经营管理和危机控制。

第八章 财务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范实行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范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范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企业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企业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范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五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范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范提取危机准备金。危机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实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范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实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会员、投入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紧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行为,交易所、会员、投入者、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范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紧要条款包含: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范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范实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实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实行,区别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交易大厅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范对交易大厅实行经营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实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范,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给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实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给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范、服从经营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行为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经营管理人员,其紧要职责如下:

(一) 宣布开市、收市;

(二) 执行按规范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 监督和按规范执行强行平仓;

(四) 按规范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 经营管理交易大厅;

(六) 维护交易秩序;

(七) 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一) 会员出市代表;

(二) 交易所场务经营管理人员;

(三) 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范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范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经营管理人员应按规范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执行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历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经营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范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企业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企业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入者委托经纪会员实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入者分单位投入者和个人投入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入者开户申请时, 须向投入者提给《期货交易危机说明书》。个人投入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危机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入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危机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入者开户申请时, 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入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入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范将投入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入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入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入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范通过书面、 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方式实行。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入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 其中一联交投入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 取消指令:指投入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 交易所规范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入者可提出变更和撤消指令。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入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入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范应由投入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入者提给本企业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入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入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入者的委托实行交易,并为投入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入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入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实行自营期货交易的, 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 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水、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实行期货交易应按规范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实行实物交割应按规范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 (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状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范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规范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入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入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入者资金。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范,经交易所批准, 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入者委托指令后, 应及时将投入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实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 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入者。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入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状况的资料实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入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范使用。

第六章 危机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范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入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危机能力、以前年度交易状况和投入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入者绝对量限仓。投入者在区别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入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范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 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范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 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危机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 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危机。采取危机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危机时,交易所 应宣布进入异常状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危机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 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暂停开仓业务;

(二) 按规范强行平仓, 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 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它资金履约赔偿;

(五) 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入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范 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准80%时,会员或投入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状况、头寸状况,投入者须通过经纪会 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危机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报告内容:

(一)会员或投入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二)持仓方向、品种、月份、数量;

(三)持仓意向;

(四)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五)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入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 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入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 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七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实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七十七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范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 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入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状况,及 时准确地反映投入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入者的交易危机。

第八十一条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范提取、经营管理和使用危机准备金。危机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 转提给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危机带来的亏损。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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