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主体

什么是市场经营主体

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出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经济实体。

市场经营主体的特点

1.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

2.必须从事经营行为

3.具备盈利性质的经营行为

4.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

市场经营主体分类标准很多。分类是为了经营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按经济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规模分类。

1.按经济性质分类

①国有企业(或称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集体企业(或称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私营企业

④外商投入企业(包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⑤个体工商户

2.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①独资企业。是指一名出资者单独占用,并由出资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②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③企业企业。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具备独立的人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包含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三种。

3.按企业规模分

①大型企业;②中型企业;

③小型企业。

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

(一)创造效用,满足欲望

人类的欲望是多种多样,但绝大部分是为了生存的、对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欲望。这些欲望的满足,是通过商品出产经营者的出产经营行为,对物质财富及劳务创造各种效用(如商品形式效用、地域效用、时间效用及所有权效用),通过提给商品物资和劳务等来加以实现的。

(二)调节供需,稳定物价

由于商品出产经营者的市场经济行为,可以沟通各单位、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商品物质及劳务的畅通,因而能够调节和平衡市场供需关系,稳定区别地方及区别时间的物价,从而使商品经济获得稳定而持续的进展。

(三)提给就业,创造所得

基于商品出产经营历程中,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科学技术等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完成,尤其是第一和第三项更需要适当人才的投入,因而提给了不少就业机会,进而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和所得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准。

(四)进展贸易,积累国家财力

由于国际贸易比较利益的结果,使商品经济行为跨越了国界限制,而国际贸易紧要是由商品出产经营者来完成。正是商品出产经营者的对外经济贸易行为,国家才得以进展对外贸易,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

(五)善用资源,提高效率

经济问题的基本矛盾是人类的欲望无穷,而资源(包含人力、自然资源以及经人力加工后的资源)却是有限的。然而,通过商品出产经营者对利润极大化追求所作的经济行为,往往能够发挥更佳的出产效益,对现有各类资源做到最合理而有效的调配和利用,同时又能发现和创造新的资源,从而解决社会经济矛盾,使消费者和出产者均获得更大利益。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市场经营主体所拥有的权利

1.权利的概念及实现的条件。

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要求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可以看出,法律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一切权利都是法律授予的,在法律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存在,权利的实在性就在于法律的规范性。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实质上是国家赋予的,在国家之外,权利不为任何市场经营主体所固有。因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能直接产生出权利和义务,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一定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规范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媒介和形式。

对市场经营主体本身来说,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不总是可能的,如果没有技术,就不能搞好出产;没有资金,就不能发生购买行为。同样,即使法律赋予一个市场经营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但若没有必要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没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这种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如假冒注册商标问题,必须依靠政府机关的执法监督才能杜绝。因此,法律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就要考核其是否具备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和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称为法定权利要素,它紧要包含:

(1)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应具备完成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如应有一定的人、财、物、技术、场地等作保证;

(2)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如市场经营主体是否已经履行维护权利的法律程序,例如合同公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3)当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利机关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正当权益、补偿被侵害权益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遵纪守法和合法经营。

2.市场经营主体具备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

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享有一定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就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行商品交换,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出产经营行为中,无时无刻不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他们正常地开展出产经营行为,保证整个经济关系的稳定,客观上要求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他们就不能为一定的经济行为而与别的经济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也不能要求别的经济主体(紧要是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地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一方面使市场经营主体的本质属性发生了变化,其实行商品交换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而也就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

如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承认我国经济是市场经济,不给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利,因而也就等于从实质上否定了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存在。另一方面,则不能保证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使市场经济秩序发生混乱。比如,若企业没有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其商标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因此,市场经济属性,决定了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

3.登记是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社会,法律赋予市场经营主体许多应有的权利,正是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市场经营主体得以实行各种经济行为。但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这些权利,首先必须经过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才能取得享有出产经营权利的资格。紧要原因在于:

(1)权利和法律是紧密相连的,享有权利就是获得一种法律认可的资格。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向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紧要是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实行登记,取得法律所赋予的出产经营资格,即取得法律确认自己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的法律地位和从事某种出产经营行为的许可。营业登记就具备这样的性质。

(2)区别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享有的出产经营权利是区别的,必须通过登记予以明确。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区别,使得区别的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享有区别的出产经营权利。如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釆取优惠政策给予扶植,意味着这些企业比同一地区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通过登记,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等,就可以决定他们应当和可能享有哪些出产经营权利。

(3)通过登记,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权利要素实行审查,明确他们是否具备实现其权利能力的可能性。登记历程中应审查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是否具备完成某种出产经营行为的可能性,只有具备了这种可能性,才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例如,审查企业是否具备与要出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如果某个企业并不具备或仅有很少的财产而实行较大规模的经营行为,那么它在交换行为中只是取得他方的财产而不能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只取得他方的财产而自身并不能承担必须承担的财产责任,显然,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相违背的。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法定权利要素的审查,保证其实现权利的可能性,使权利和责任对等起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4)通过登记,明确市场经营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财产范围。例如在我国,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是以其企业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入人则要以个人及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在登记历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某些资格的确认和权利的赋予与限制。如作为出产经营权利主体的资格,包含厂商名称、产品名称等专有权利的赋予,任何其他厂商和个人均不得冒名实行出产经营行为;再如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认可和限制,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在得到登记机关认可的同时,实际上也规范了其权利能力的界限,其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加以改变。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中,根据登记对象的特点存在着两种区别性质的登记,即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分别赋予区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不仅在登记方面与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相关,而且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如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要求他方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权、要求他人不得实行不正当竞争权、企业商誉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赋予和保护下实现的。没有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的监督经营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难以实现的。

(二)市场经营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1.义务的概念和法定义务要素。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市场经营主体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对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责任。例如,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企业在填报各种统计、会计和财务报表时不得弄虚作假和欺骗国家,这就意味着企业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和权利一样,义务和法律也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出产经营历程中,如不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必须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然而,就义务本身而言,还应包含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涵义。正如权利具备法定权利要素一样,市场经营主体承担的义务也具备法定义务要素。法定义务要素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可能性,紧要包含:

(1)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完成某种作为或不得实行某种作为,如任何市场经营主体都必须及时按照国家规范缴纳税金和其他各种应缴纳的费用;又如企业出产的不合格产品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厂或销售。

(2)市场经营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是由法律、法规、政策等所明示的。如缴纳税金作为是由税法所明确规范的;保证产品质量作为是由质量法所明确规范的。像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一样,义务也是由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规范的。

(3)市场经营主体如逃避法律所规范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则应负法律责任,这是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承担一定义务的实质所在。例如,若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要受到环境保护有关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经营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再如企业若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规范的义务,合同的另一方就有权利请求仲裁机构或法律部门追究其应负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市场经营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有许多,紧要包含: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督经营管理等等。这里需要强调的还有市场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比起法定义务,有着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比如提给物美价廉的商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仅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出产经营行为能够正常实行的前提,也是其紧要的社会责任。无论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还是社会责任,都与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密切相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其紧要职责就是依法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履行好其法定的出产经营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用行政执法的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都与法律和社会道德密切相关,它们之间也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一,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面,权利的内容总是通过与之相应的义务表现出来。例如,市场经营主体有转让技术的权利,但他又必须承担将技术交与受让方并让其掌握技术的义务,转让技术这项权利的内容,正是通过承担一定义务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再如,市场经营主体有在规范的出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行为的权利,但他又必须承担不跨越所规范的出产经营范围实行经济行为的义务。另一方面,义务的内容又总是有由权利的内容所决定的。例如,在履行经济合同的历程中,合同一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是由他享有取得对方货物的权利所决定的。因此,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应是相当的。享有权利是他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承担义务又是他享有权利的保证和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二,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社会提给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更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为不断扩大各项权利创造了条件。例如,若市场经营主体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消费者提给了更多更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为自己获取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那么,它就有更多的权利将一部分盈利用于职工工资的提高和职工福利的增加,也有能力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自身的出产经营规模和领域,取得更大的权利。市场经营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就越能增强自身的活力,进而促进其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确定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市场经营主体商务法律总论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合资.合作.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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