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定义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行为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范, 知识产权包含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行为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 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进展战略的高度。同时, 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概述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 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 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 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 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 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 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 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 知识产权的紧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 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 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行为成果的垄断。实证经验表明,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行为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行为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进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 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行为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 知识产权对其新产品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其新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的状况下立即抄袭其成果,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或类似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范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法理对滥用 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除非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 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行为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消费者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 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 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 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知识产权特点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范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 地域性:即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范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实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 一般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紧要基于以下理由
-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入、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 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状况(如合理使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 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 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实行垄断。
知识产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它包含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2、著作权,它包含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含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进展战略。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 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 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上实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 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企业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解析方式,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实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