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定义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范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例工薪所得税,其纳税人是有工薪收入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屠宰税的纳税人是屠宰牲畜行为的人。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如增值税,企业出产销售的产品,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纳税人就是个人。同一种税在区别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我国的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出产合作社和后来的出产大队,现阶段紧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
纳税人种类
税收制度一般是以法律形式规范的,从法律的角度划分,纳税人包含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国家说法纳税的义务,都可以成为纳税人。其中,企业是最紧要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从事出产、流通或服务等行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是工厂、商店,也可以是具备同样性质的各种企业。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行为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
与纳税人紧紧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负税人同纳税人有时一致,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有时是不一致的,对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是出产或销售商品的企业,而负税人则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负税人不是税制构成要素,由此国家在制订税收制度时,只规范税款由谁缴纳,不规范税款最终由谁负担。但是,税款由谁负担和由谁缴纳一样重要,因此,国家在制订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款由谁负担的问题。
纳税人的权益
1、检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营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条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范给予奖励。
2、延期申报权。《征管法》第十七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延期缴纳税款权利。《征管法》第二十条规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减税、免税权。《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委托税务代理权。《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纳税人在纳税历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 依法实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紧要包含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经营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范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范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范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实行核算;从事出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范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给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行为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 关税收的规范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 关税收的规范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按照规范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经营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范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范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范数额内的罚款。
-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范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范办理纳税申报。
-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范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范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实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出产经营状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状况,并按有关规范提给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 及时提给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给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给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状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状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范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 纳税人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给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状况。
-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出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