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分类
所谓职业分类,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把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职业,分成并归纳到一定类别系统中去的历程。
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分类问题的研究,这不仅是形成产业结构概念和实行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政策研究的前提,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及其劳动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级经营管理及系统经营管理的需要。
职业分类的意义
1、同一性质的工作,往往具备共同的特点和规律。把性质相同的职业归为一类,有助于国家对职工队伍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根据区别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采取相应的录用、调配、考核、培训、奖惩等经营管理方式,使经营管理更具针对性。
2、职业分类给各个职业分别确定了工作责任以及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质,这就为岗位责任制提给了依据。
3、职业分类有助于建立合理的职业结构和职工配制体系。
4、职业分类是对职工实行考核和智力开发的重要依据。考核就是要考查职工能否胜任他所承担的职业工作,考查他是否完成了他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这就需要制定出考查标准,对各个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提出要求,而这些都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加以规范的。职业分类中规范的各个职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不仅是考核的基础,同时也是实行培训的重要依据。
职业分类的基本特征
1、产业性特征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就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三类产业。第一产业包含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工业中包含采掘业、制造业等等;第三产业是流通和服务业。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人口比重最大;在工业化社会,工业领域中的职业数量和就业人口显著增加;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和经济进展迅速的社会,第三产业职业数量和就业人口显著增加。
2、行业性特征
行业是根据出产工作单位所出产的物品或提给服务的区别而划分的,行业紧要是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出产或其他社会经济行为的性质的同一性来分类的。可以说行业表示了人们所在的工作单位的性质。
3、职位性特征
所谓职位是一定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的集合体。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形成职位的功能,职权和责任是组成职位的两个基本要素;职权相同,责任一致,就是同一职位。在职业分类中的每一种职业都含有职位的特性。比如大学教师这种职业包含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位。再如国家机关公务员包含科级、处级、厅(局)级、省(部)级等职位系列。
4、组群性特征
无论以何种依据来划分职业都带有组群特点。如科学研究人员中包含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再如咨询服务事业包含科技咨询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职业咨询工作者等。
5、时空性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展和进步,职业变化迅速,除了弃旧更新外,还有同一种职业的行为内容和方式也发生变化,所以职业的划分带有明显的时代性。从大的方面来说,在职业数量较少的时期,职业与行业是同义语,但现在职业与行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职业划分中,行业一般作为职业的门类。在空间上职业种类分布有区域、城乡、行业之间或者国别上的差别。
我国职业分类
参照国际标准和方式,1986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86),并启动了编制国家统一职业分类标准的宏大工程。这次颁布的《职业分类与代码》将全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3个中类、303个小类。1992年,原国家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部委组织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这个目录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出产劳动的性质和工艺技术的特点,将当时我国近万个工种归并为分属46个大类的4700多个工种,初步建立起行业齐全、层次分明、内容比较完整、结构比较合理的工种分类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分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科学技术的迅猛进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国家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范:“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范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199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中央各部委共同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组织社会各界上千名专家,经过四年的艰苦努力,于1998年12月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于1999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实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由于它的编制与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86)的修订同步实行,相互完全兼容,因此,它本身也就代表了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重要贡献在于,它在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是《国际标准职业分类》ISCO-88)和深入解析我国社会职业构成的基础上,突破了过去以行业经营管理机构为主体,以归口部门、单位甚至用工形式来划分职业的传统模式,采用了以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作为职业划分标准的新原则,并对各个职业的定义、工作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工作行为的范围等作了具体描述,体现了职业行为本身固有的社会性、目的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群体性的特征。《大典》科学地、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的职业构成,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国家统一职业分类领域存在的空白,具备深远的意义和广泛的应用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划分为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四个层次: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含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含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含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含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出产人员,其中包含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 第六大类:出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含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含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含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从职业结构看,职业的分布有三个特点:第一,技术型和技能型职业占主导。占实际职业总量的60.88%的职业分布在“出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这一大类,它们分属我国工业出产的各个紧要领域。从这类职业的工作内容解析,其特点是以技术型和技能型操作为主。第二,第三产业职业比重较小,仅占实际职业总量的8%左右。三大产业中的职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职业比重最大。第三,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职业较少。现有职业结构中,属于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的职业数量不超过总量的3%。
为保证各地劳动力市场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的科学和规范,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主持编纂《职业分类大典》的同时,根据重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99)和《职业分类大典》,制定了《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并于2002年实行了修改。新标准《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分为6个大类,56个中类,236个小类,17个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