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

股本概述

股本指股东在企业中所占的权益,多用于指股票。

股本=股票面值*股份总额

上市企业与其他企业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企业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为股本,股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企业应设置"股本"科目。

企业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称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状况下,企业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资本的具体形式

(一)企业资本构成概述

综观各国企业法的有关规范,一般允许资合企业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人合企业的股东除可选择上述各种形式的出资外,还被允许用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但是,企业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产的。

(二)货币(现金)

货币,是企业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区别类型的企业都离不开货币资本。我国《企业法》规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对货币出资的比例未作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了企业发起人以充分的选择余地,使得各类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三)实物

实物,紧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包含我国在内的各国企业法普遍规范股东可以实物出资。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实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四)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紧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决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企业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

我国《企业法》明确规范股东可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必须超过20%的,应符合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范。

(五)土地使用权

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经营管理暂行规范》第12条的规范:"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作出规范。以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我国企业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企业资本制度在某些方面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严格,从而使其具备更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1.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但法定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必须一次全部中额地缴纳股款,而是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2. 规范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一般都对企业最低资本额有明确的规范。我国《企业法》第23条和78条也对企业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范,但从我国国民平均上入水平与欧洲国家国民平均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币一有关外汇的比价来看,我国法定的企业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这对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如此高的最低资本额的规范是不会制约企业制企业的进展。

3. 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在增资问题上,本质上是在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范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小。我国《企业法》增加资本的途径,紧要体现在我国《企业法》第137条有关企业发行新股的条件规范中。

根据我国《企业法》第137条的规范,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是时间条件。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还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实性质的法定条件是企业业绩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企业欲增发新股的话,还应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另外,企业在最近三天内,若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也不得增资发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企业资本减小,简称减资,是指企业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企业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企业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企业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企业实有资产大大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时,企业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式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企业法》没作具体规范。相对于增资的条件来讲,我国《企业法》对减资条件的规范要宽松得多。既没有明确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企业必须减资,也没有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

股本概念分类

额定股本:企业章程设定的可以合法发行的最高股本数额。

股本已发行股本:企业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数额。

发行在外股本:企业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并一直持有股本数额。

库藏股:企业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但由企业收回尚未注销的股本数额。

已认股本:投入者根据合同分期认购但股款尚未全部缴入的股本。

股本组织经营管理

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范核算

(一)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股本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企业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的股本除下列状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本投入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入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状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入者按规范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企业发行股票

收到现金等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做以下账务处理。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分配股票股利

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股本

企业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

收到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时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未摊销的溢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已提的利息)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现金等(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未摊销的折价)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企业按法定程序

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应在办理减资手续后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股本

贷:现金

银行存款

企业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时

(一)支付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库存股

(二)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股本(股票面值)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股本具体解析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入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解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企业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每股现金含量:

即经营行为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经营行为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与每股净资产无关。经营行为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经营行为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是指股东权益与股本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股本总额。这一指标反映每股股票所拥有的资产现值。每股净资产越高, 股东拥有的资产现值越多;每股净资产越少, 股东拥有的资产现值越少。通常每股净资产越高越好。

企业净资产代表企业本身拥有的财产,也是股东们在企业中的权益。因此,又叫作股东权益。在会计计算上,相当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全部债务后的余额。企业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即得到每股净资产。例如,上述企业净资产为15亿元,它的每股净资产值为1.5元(即15亿元/10亿股)。

净资产收益率:

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入带来的收益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还以上述企业为例。其税后利润为2亿元,净资产为1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就是13.33%(即<2亿元/15亿元>*100%)。

总股本,流通股本:

看了股本以后就可以知道此股的大小了,一般小盘股容易炒上去,而大盘子的股票很难炒,一般流通股本在1个亿以上的个股称为大盘股; 5000万至1个亿的个股称为中盘般;不到5000万规模的称为小盘股。就市盈率而言,相同业绩的个股,小盘股的市盈率比中盘股高,中盘股要比大盘股高。特别在市场疲软时,小盘股机会较多。在牛市时大盘股和中盘股较适合大资金的进出,因此盘子大的个股比较看好。由于流通盘大,对指数影响大,往往成为市场调控指数的工具。投入者选择个股,一般熊市应选小盘股和中小盘股,牛市应选大盘股和中大盘股。

每股公积金:

每股公积金是企业的"最后储备",它既是企业未来扩张的物质基础,也可以是股东未来转赠红股的希望之所在。没有公积金的上市企业,就是没有希望的上市企业。每股公积金就是公积金除股票总股数。

股本换算方式

总股本是股份企业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流通股本。

比如外国有些股份企业的内部职工股或经营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内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股份企业发行股票总股本中,一般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等。2008年前,考虑到二级市场扩容不能过快等因素,国家股、法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内部职工股也只有在社会公众股上市半年后才能上市流通。

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数,它紧要是指社会公众股,已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总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

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未上市的)、外资股(B股)等。

总股本的大小与股价的关系:总股本大的话,而且非流通股本小的话,庄家就不易控盘。该股不易成为黑马。相反,总股本小,而且非流通股本相对来说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庄家很容易吸筹建仓,能快速拉升股价,成为黑马的机率较大。如果在没庄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价格波动相对股本小的价格波动要小一些。

企业资本的意义

1.企业资本是企业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若没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资本,企业也无法开展正常的出产经营行为。而无法正常运营,也就失去了其存续的理由。

2.企业资本是企业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我国《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范: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企业资本是构成企业资产的基础,因而企业资本也是企业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企业资本,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股本的法律规范

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股东对企业债务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债务完全以企业财产清偿,企业财产是企业债权人的唯一担保。所以,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维护企业信用,企业必须确实保有企业的现实财产。而由于股本是一定不变的计算上的数额,所以企业必须确实保有的现实财产的数量就以股本为衡量标准,企业必须至少保有与股本金额相当的现实财产。因此,股本可以说是企业债权人的最低限度的担保额,是衡量企业信用的标准。

同时,股本是企业经营的物质条件,是企业成立、生存和进展的物质条件。

因此,法律对股本作出了严格的规范,紧要有最低股本额的规范和股本三原则的规范。

一、最低股本额

从事经营行为的股份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而企业的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企业股本额的大小,因此,法律规范企业必须达到一个最低股本额,以使企业的责任能力达到一个最低限度。同时,这也促使股份企业发挥集中资本的优势,利用规模经济性。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最低股本额的规范,不但是指股本总额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额,而且是指已发行股本总额也必须达到最低股本额。

二、股本三原则

这里所谓的股本三原则,严格地说,应该称为折衷式授权股本制下的股本三原则。股本三原则是对股本的法律规范的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其他各种具体规范都是这三个原则的体现和反映。这三个原则的总的意图,首先是要保证股本的真实、可靠,防止欺诈、投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又要便于企业迅速成立,避免造成资金在企业内的闲置和浪费,在企业章程所定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新股时,不至遇到繁琐的增加股本程度。

1.股本确定原则

股本确定原则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范股本总额,并且,必须由股东认足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就是说,第一次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达到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否则企业不能成立。在企业成立时,第一次已发行股本总额就代表现实财产,股本确定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成立时就具备稳固的现实财产基础。

2.股本维持原则(又叫股本充实原则)

股本维持原则是指企业在存续中,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股本。

在企业成立后,现实财产会由于企业营业的盈余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已发行股本总额;即使企业成立后没有营业,也会因财产的无形贬损而使现实财产低于已发行股本总额。这样,企业就无法按已发行股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责任。股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由于现实财产的减少而导致企业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保证企业营业的正常进展,保护股东的未来利益。

为此,法律定有许多具体规范,例如,禁止企业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面额股,股东的实物出资如果估值过高则必须补足,企业必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列法定公积后才能分配盈余,等等。

3.股本不变原则

股本不变原则是指股本总额一经企业章程规范,即不得随意变动,如要变动,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减少股本的程序(这个程序当然包含修改章程)。对已发行股本总额来说,如果要增加,在已发行股本总额与拟增加发行股本总额之和小于或等于股本总额的状况下,只要董事会决议即可实行,在巳发行股本总额与拟增加发行股本总额之和大于股本总额的状况下,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程序;如果要减少,不得减少至低于法律规范的最低股本额,在不低于法律规范的最低股本额的状况下,只要董事会决议即可实行。

股本不变原则的目的是配合股本维持原则,防止由于股本总额及已发行股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企业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质上,股本不变原则是股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如果没有股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股本总额及已发行股本总额可以随意变动,那么,现实财产一旦减少,企业就相应减少股本总额及已发行股本总额,以符合股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这样,股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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