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定义

金融危机,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危机。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危机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行为中出现的危机,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危机,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中国金融体系的五类危机:外部传染危机、宏观经济危机、信贷危机、市场危机和流动性危机;

金融危机的种类

  • 市场危机
  • 信用危机
  • 流动性危机
  • 作业危机
  • 行业危机
  • 法律、法规或政策危机
  • 人事危机
  • 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系统金融危机及全局性金融危机

所谓系统金融危机和全局性金融危机是相对个别金融危机或局部性金融危机而言,现 在我们所谈论的、并将之作为经济工作重点之一的问题,其所指就是这类金融危机。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教训看,金融危机不管由什么原因引起,最终都表现为支付危机,即:或是无法清偿到期的国外债务,或是银行系统已不能满足国内存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继而进一步导致挤提甚至是银行破产。正是从这种基于对流动性重要程度的重视,国外不少货币金融理论著作都将最初的系统危机定义为支付链条遭到破坏或因故中断导致的危险现象。

现在,我们在谈论和使用系统金融危机概念时已经自觉不自觉第将之与"全局性金融危机"等量齐观了。在文化进展史上,一个词汇、一个概念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出现涵义上的些许变动是常有的事。系统金融危机之所以可以等用于全局性金融危机,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体系的进展和进步已使得金融领域内各个行业间的连动和交互影响成为不争的事实。例如,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本来是金融领域中职能区别的两个市场,但股市的大涨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银行破产;反过来,一些有影响的大银行间的并购或破产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领域是竞争最激烈因而危机程度也最高的领域,没有危机就没有金融行为,因此,想要避免金融危机是不可能的,对于决策当局来说,有决策参考意义的是关注系统金融危机或全局性金融危机。我们的报刊上常用的提法所谓"化解金融危机"实际上是一句糊涂语言,系统金融危机或全局性金融危机一直存在,个别金融危机或局部性金融危机每天都在出现,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说"化解",只应该是化解危机,但在危机尚未出现时,我们要做的工作应该 ――也只能是降低系统或全局性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的防范与信息披露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而金融本身的高危机性及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进展至关重要。我国凭借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开放及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已挤去大量经济泡沫的双重保护,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然而在庆幸之余,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中国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很多深层次问题。

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开放将为我国的金融业引来资金,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但同样,我国金融业也将面临巨大挑战。金融机构在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状况下与外资金融的进入相竞争无异于“戴着镣铐与狼共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开放的前提下,强调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保障金融安全,成为金融经营的一个基本要求。

一、我国金融危机隐患的表现

何谓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是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3]对于金融经营,危机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危机,规制金融危机隐患。

金融危机可以分为市场危机、制度危机、机构危机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危机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由于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包含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规范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现象,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含上市企业)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危机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实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企业不规范,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

加入WTO后,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完全开放的条件下,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监管带来更多难题。

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金融危机防范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将金融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而信息披露则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也可以称“信息公开”,在资本市场的公开原则下,是指金融机构及上市企业等依照法律的规范,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国金融立法的重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制度。从经济学上来考虑,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给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入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信息垄断和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公平。

2、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金融机构危机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

前已述及,金融危机最大就是机构危机,所以,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就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缺陷及克服

我国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确规范体现在《证券法》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说明法律的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紧要是针对资本的聚集者上市企业,而没有对资本市场上作为重要主体和中介的金融机构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于上市的金融机构也要作信息披露,那只是依据《证券法》并因为它们是“上市企业”的缘故,而非因为它们是金融机构。就是在这一点上,好像做的也不够,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时常存在,国家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对于上市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在会计准则方面也没有做好。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象上来理解,在实践中,广义的信息披露的结构应当是综合性的(我国《证券法》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狭义的)。信息披露分为对公众的、对行业内的和对监管者及主管部门的,在我国的现实状况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对监管者或主管部门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对公众及行业内的披露的没有或很少的。这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差,也就无外在的信用压力,而致其经营危机增大。

鉴于以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说根本不足,许多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应当向公众公开其信息以引导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费;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对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会计、律师等中介组织也要加强监管,强调其责任,以提高其评估文件的质量,保证信息真实等等。

四、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解析

1、银行业需要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银行业内控制度建设强调的比较多,但不得法,没有对内控建设的透明度要求,也即信息披露提的很不够。除了上市银行外,银行的经营几乎都在灰箱中操作。这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后遗症。

考虑到现实体制性的因素,学者主张循序渐进,逐步推行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急需研究一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达到迫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增强抵御巨额损失危机能力的目的,能给商业银行施加压力。它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程序由五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在各银行内部披露,紧要是内部监管者和出资者掌握的关键信息;第二层是各银行向中央银行披露的信息,应该由中央银行掌握的关键信息;第三层是在各银行之间的披露,由各银行应该掌握的市场信息;第四层是由中央银行代表各家银行向外披露的信息,这个信息应该是相对完整的;第五层是各银行面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这完全的市场的选择,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形式。

至于披露的内容,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六大范畴:一是银行业务状况;二是银行财务状况;三是危机经营管理的策略和原则;四是危机状况,包含信用危机、市场危机、流动性危机、操作危机、法律及其它一些危机;五是会计准则;六是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原则。坚持准确、全面、及时披露信息,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就要好做的多,同时,对商业银行来说,它的约束力也增加了。

2、保险企业信用体现在其信息披露中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危机的安全保障,其实质是购买保险企业的现实和未来,也就是保险企业现在和未来能提给危机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企业的信用。而保险企业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障流量的特点,使其危机具备长期性和隐蔽,但一旦暴露,则可能难以收拾。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危机不可能全面了解,即使具备专门知识,也有信息收集成本过高、他人可能搭便车而放弃的问题。因此应形成一种市场机制,要求保险企业对市场披露其经营信息,由专业人士对经营状况、财务质量、危机经营管理、进展前途做出评估,并将评估公之于众。

同样,强调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对于保监会的监管也是极为有力的工具,会促使保险企业不断提升经营质量,创造出更多的令保户满意的产品来。

3、证券企业及其它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完整透明化的要求

上市企业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企业的经营都是透明化的,这极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仅有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不够的,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没有证券企业及证券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不完整的。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十年的进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很不完善,在证券发行核准制条件下,证券商就有条件为上市企业实行违规包装,再者,证券商对于内幕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证监会也需要加强对证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监管,使他们的经营行为不滥用其优势,不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用信息披露的制度来约束证券企业及其它中介机构,同时也会对上市企业造成连锁的影响,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证券企业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业务要拓展、规模要扩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良好的人才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同样,信息披露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有效催化剂。

4、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的信息披露应是最基本的规则

信托投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信托,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按照我国最新颁布的《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范,信托投入企业必须将自己的帐户和客户的帐户分别设立,也即应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经营管理,而现实中,信托投入企业在信息披露要求及监管不充分的前提下,极易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的用途,将信托财产用于自己经营或为自己的经营提给担保,以及将区别信托帐户的信托财产实行相互交易。

要杜绝上述信托投入企业的违规经营,以及建立、建全良好的信托投入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就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强调信托投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其经营处于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广泛目光范围内,则可遏制其违规操作的势头,促使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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