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983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IAS 20–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首次生效时间 1984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199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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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3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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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揭示,以及对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揭示。

2.本号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的补充资料中,由于对政府补助实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2)以利益形式提给给企业的政府援助。这种援助可用于确定应税收益,也可在所得税负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或限制(诸如所得税免征期、投入税减免、加速折旧所产生的税项减免和降低所得税率等);以及

(3)政府对企业所有权的参与。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备特定的含义:

政府,是指政府、政府机构和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类似团体。

政府援助,是指政府为了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企业或一系列企业提给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本号准则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含只是通过采取影响企业一段经营环境的行为而间接提给的利益,诸如在开发区内提给基础设施,或者给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条件实行有关经营行为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含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是指这样的政府补助,其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

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可免予归还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同意在某些规范的条件下不要求归还的贷款。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状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将一项资产实行交换的金额。

4.不论是在所给援助的性质上,还是在援助的一般附加条件上,政府援助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援助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鼓励企业采取某项行为。而这项行为,如果不提给援助,企业通常不会采取。

5.企业接受政府援助对于呈报财务报表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如果资源已经发生转移,就必须为这种转移的会计处理找出恰当的方式。第二,需要说明企业由于这些援助在报告期内受益的程度。这样便于将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实行比较。

6.政府补助有时也有其他称呼,诸如补贴、补助金或奖赏。

政府补助

7.政府补助,包含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和

(2)补助即将收到。

8.除非具备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收到一笔补助本身并不能提给结论性的证据,证明补助所附的条件已经或即将满足。

9.收取补助的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不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减少对政府的负债,都应以同样方式对补助实行会计处理。

10.对于政府提给的可免予归还的贷款,如果可以合理地保证企业将满足免予归还贷款的条件,则可作政府补助处理。

11.一旦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任何有关的或有事项,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实行处理。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1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紧要有两种:资本法,在这种方式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收益法,在这种方式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14.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和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状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15.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16.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在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如果以收款为基础,确认收益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并且,如果收款不是在一个期间发生的,只有当不存在将补助分配到各个期间的基础时,才能以收款为基础来确认收益。

17.在大多数状况下,企业确认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的期间,是容易确定的。因此,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类似的,与折旧性资产有关的补助,一般应按这些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在各会计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18.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有关的补助,可能还需要企业完成某些义务,因此,应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例如,一项对土地的补助可能是以在规范位置上建造建筑物为条件,在建筑物使用期内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可能是恰当的。

19.有时,所取得的补助是一揽子财务或财政援助的一部分,并因此而附带着不少条件。在这些状况下,应小心确定出产成本和费用的状况,因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决定补助是否在会计期间获得的基础。有可能需要按一种基础分配一部分补助,而按另一种基础分配另一部分补助。

20.一项政府补助,如果为了弥补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而成为应收项目,或是在将来不发生有关费用的状况下,为了立即向企业提给财务支持而成为应收项目,则应在该项补助成为应收项目的当期确认为收益。如果合适的话,则应确认为非常项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思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21.在某些状况下,政府补助可能是为了立即向一个企业提给财务支持,而不是作为企业承担特定费用的一种奖励。这些补助可能只限于个别企业,而不适用于整类受益人。对于这些状况,可能宜在企业有资格接收补助的期间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将补助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来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22.一项政府补助可能作为对企业过去会计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而成为企业的应收项目。对于这种补助,应当在其成为应收项目的时期内确认为收益。如果适当的话则可确认为非常项目,并通过揭示保证可以清楚地了解它的影响。

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

23.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在这些状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对补助和资产均按公允价值实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办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助。

与资产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4.在资产负债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包含技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补助时,既可将补助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

25.在财务报表中呈报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或补助的适当部分)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26.一种方式是将补助列作递延收益,并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

27.另一种方式是在确定资产帐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通过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在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

28.资产的购买和有关补助的收入,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有较大的变动。因此,为了反映在资产上的投入总额,这些变动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通常作为单独项目加以揭示,不管在资产负债表的呈报上是否从有关资产中扣除补助。

与收益有关的补助的呈报

29.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有时可以单独地,或是在“其他收益”之类的栏目下,作为损益表中的贷方项目予以呈报。备选的方式是,在报告有关费用时将其减去。

30.上述第一种方式的支持者认为,将收益项目和费用项目抵销是不恰当的,应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以便与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作出比较。第二种方式的支持者则认为,如果企业不能得到补助则不会发生费用,因此,在呈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可能会引起误解。

31.在呈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时,上述两种方式都认为是可接受的。为了对财务报表有恰当的理解,揭示这种补助可能是必要的。通常,揭示这种补助对任何需要单独反映的收益或费用项目的影响是恰当的。

政府补助的归还

32.一项政府补助当其成为应当归还的项目时,应作为对会计估计的修订实行会计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o归还一项与收益有关的补助,首先应冲减为这种补助设置的递延收益的未摊销余额。如果归还金额超过了未摊销递延收益,或者不再存在递延收益时,归还额应立即直接确认为费用。归还一项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在会计记录上是根据归还额增加资产的帐面金额,或减少递延收益的余额。在没有补助的状况下,本应提取的那些累计折旧补提额,应当立即确认为费用。

33.与资产有关的补助需归还的那些状况,要求能够考虑对资产新的帐面金额可能发生的损失。

政府援助

34.本号准则第3段对政府补助所下的定义,不包含那些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某些方式的政府援助,也不包含不能与企业的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35.不能合理地给定价值的政府援助的例子,有免费的技术或市场咨询和提给担保等。对企业的一部分销售负责的政府采购政策,则是不能与企业正常交易加以区分的政府援助的一个例子。受益的存在也许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任何企图把企业的交易行为和政府援助区分开的做法,都是武断的。

36.由于上述例子中企业受益的重要性,可能需要揭示这种援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以使财务报表不被误解。

37.无息或低息贷款是政府援助的一种形式,但其受益无法通过推算利息去计算。

38.在本号准则中,政府援助不包含由于改善一般运输条件和通讯网络而提给的基础设施,也不包含提给诸如灌溉和水脉等经过改造的设施,这些援助是在持续不断的基础上,为整个地方社会提给的福利。

揭示

39.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揭示:

(1)对政府补助采取的会计政策,包含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呈报方式;

(2)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

(3)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

过渡性规范

40.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号准则时,应该:

(1)遵守揭示方面的要求(如适合的话);和

(2)采取下述两种做法之一:

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范,为会计政策的变更调整财务报表。

②只对在本号准则生效后才成为应收或应归还项目的补助或补助的一部分,使用本号准则的会计规范。

生效日期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目录[编辑]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2号-存货第3号-业务合并第4号-折旧会计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第11号-建筑合同
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第14号-分部报告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17号-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9号-退休金费用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2号-企业合并第23号-借款费用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25号-投入会计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企业投入的会计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第33号-每股收益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5号-中止经营
第36号-资产减值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8号-无形资产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40号-投入性房地产第41号-农业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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