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企业投入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IAS 27–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首次生效时间 1990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8年修订
修订历史
  • 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 2000年修订;
  • 2003年修订;
  • 2008年修订,自2009年7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前采用。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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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企业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亦适用于母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企业投入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不替代该准则中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处理的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所称的“财务报表”一词包含了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5.本准则不涉及:

(1)关于企业合并及其对合并的影响,包含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在内的会计处理方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2)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

(3)对合营企业投入的会计处理方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定义

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备特定的含义: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备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行为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附属企业,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企业)控制的企业。

母企业,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企业的企业。

集团,是指母企业及其所有附属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少数股权,是指附属企业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企业间接归属母企业的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呈报

7.除第8段所提到的母企业之外,母企业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8.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企业,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在母企业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状况下,如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这类母企业应说明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在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关于附属企业会计处理的基础。公布合并的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也应予以揭示。

9.母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关心并需要获知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状况。合并财务报表满足了使用者的这种需要,它以揭示单个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方式来揭示集团的财务信息,而不考虑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法律界限。

10.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企业,可以不呈报合共财务报表。因为其母企业不一定有这样的要求,而其他使用者的需要又完全可以通过其母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得到满足。在有些国家,一个几乎被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企业,如已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可以免予呈报合并财务报表。几乎完全拥有通常是指母企业拥有90%或以上的表决权。

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11.一个提给合并财务报表的母企业应合并所有的附属企业,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但第13段所指的附属企业除外。

12.合共财务报表应包含由母企业控制的所有企业,但不包含由于第13段所述原因而排除在外的附属企业。如母企业直接或通过附属企业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状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如符合以下条件,即使当母企业拥有另一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也存在着控制权。

(l)根据与其他投入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经营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经营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13.附属企业在下列状况下不列入合并的范围:

(1)由于收购和持有附属企业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

(2)附属企业长期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母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

对于这类附属企业,应视同投入,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入会计”实行核算。

14.有时,附属企业会因其经营行为区别于集团的其他企业而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根据这些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些附属企业实行合并,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附属企业区别的业务加以进一步的揭示,可以提给更好的信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作出的揭示,有助于说明集团内区别经营业务的重要性。

合并的程序

15.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的财务报表采用将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相同项目逐项相加的方式实行合并。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来提给财务信息,应采取以下步骤:

(1)抵销母企业对各个附属企业投入的帐面金额和母企业占各个附属企业权益中的份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该准则也阐述了对合并所产生商誉的处理方式);

(2)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企业报告期内净收益中的少数权益,以此调整集团的收益,以便得出应归属母企业股东的净收益;

(3)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企业净资产中的少数权益,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负债和母企业股东权益分开列示。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含:

①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计算的最初合并回的金额;

②在合并日以后少数股东应占权益的份额的变动。

16.将附属企业的留存利润分配给母企业时,母企业或附属企业的应付税金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实行核算。

17.集团内往来余额、集团内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金额抵销。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报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18.集团内往来余额和集团内交易,包含销售收入、费用和股利,应金额抵销。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包含在诸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帐面金额中的未实现利润,也应金额抵销。在计算资产帐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由于抵销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实行会计处理。

19.如果用于合并的财务报表按区别的报告日编制,对于发生在这些日期与母企业财务报表的日期之间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应实行调整。在任何状况下,报告日之间的差距应不超过三个月。

20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使用的母企业和附属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应按同一日期编制。当报告日区别时,附属企业出于合并的目的,通常采用与集团相同的日期编制财务报表。在不能这样做时,如差距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按区别的报告日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在相似状况下相同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如不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说明这一状况,同时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区别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22.在很多状况下,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状况下的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了区别于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财务报表在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23.附属企业的经营成果,应从购买之日起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购买日是指对所购买的附属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至购买者的日期。所处置的附属企业的经营成果,直到处置日才应包含在合共财务报表中,处置是指母企业停止控制附属企业的日期。处置附属企业的收入,与其在处置日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处置附属企业的利润或损失。为确保财务报表在各个会计期间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给关于购买和处置附属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上期相应金额的影响的补充资料。

24.对某一企业的投入,应从该企业不再属于附属企业的定义范围,并且也不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所定义的联营企业之日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入会计”实行核算。

25.停止成为附属企业之日的投入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入成本。

26.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企业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

27.在予以合并的附属企业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企业中的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以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附属企业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

28.如果附属企业拥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不论股利是否已宣布发放,母企业应在调整附属企业优先股的股利之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在母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
对附属企业投入的会计

29.在母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包含的附属企业的投入,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式实行处理:

(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所规范的权益法实行核算;或

(2)根据母企业关于长期投入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入会计”)。

30.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企业的投入,在母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入会计”,视同投入实行核算。

31.在很多国家,母企业都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

揭示

32除第8段和第21段所要求的揭示外,还应揭示下列事项: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企业的名单,包含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区别的话);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

①附属企业不合并的理由;

②母企业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企业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性质;

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企业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企业的企业的名称;

④购买或处置附属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3)在母企业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企业核算的方式的说明。

生效日期

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目录[编辑]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2号-存货第3号-业务合并第4号-折旧会计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第11号-建筑合同
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第14号-分部报告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17号-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9号-退休金费用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2号-企业合并第23号-借款费用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25号-投入会计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企业投入的会计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入的会计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第33号-每股收益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5号-中止经营
第36号-资产减值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8号-无形资产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40号-投入性房地产第41号-农业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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