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率

倾销率的概念

倾销率是指倾销幅度与课税价格的比率;其中倾销幅度是指该出口国的出口价格和国内正常价格的差价。

倾销率的计算原则

1.调查期及交易

倾销率的调查期,按国际惯例,自接到申请书之前1个月起至少1年,调查对象的交易量以调查期内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为准,虽然未记录但确实实行的交易也认定为是调查对象所做的交易。出产者通过独立的第三企业出口到韩国的,按以下状况分别处理:出产者(调查对象)向第三企业销售产品时确已知道或者可以推定他已知道本产品的最终出口地为韩国的,则第三企业的出口也认为是调查对象的出口;如果出产者向第三企业销售时,不知道其最终销售地为韩国,或者虽然知道最终销售地,但以为第三企业是以此为原料制造另外的产品出口到韩国的,则认定为出产者的国内销售或者第三企业所实行的出口。

2.汇率

如出口价格及费用适用外汇计算的,先按所支付的外汇计算后,再按开发票时的汇率换算被起诉国的货币。如汇率变化不大,则适用月度、季度、年度的平均汇率。

倾销率的计算方式

1.按 关税法实施法令第4条第6款的规范,以下列公式计算倾销率:

倾销率=(正常价格-出口价格)/课税价格(CIF价格)×100%

2.计算倾销率时,适用调查期内的平均正常价格和平均出口价格为基础的“全部计算方式”,如调查对象的品种及价格种类或者数量太多时,可用具备代表性的样品计算倾销率。

(一)正常价格的计算

1.正常价格的选择

正常价格为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con-structed value),优先选择国内销售价格为正常价格,如没有国内销售价格时则在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中任选一种。

2.特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被起诉方在国内销售价格是以售给具备特殊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价格为最终消费的价格时,此价格不能认定为正常价格;被起诉方的国内销售是通过具备特殊关系的企业售给最终消费者时,可把两个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共同体或者一个企业,扣除两个企业之间的运费、销售经费等费用。

3.原产地的认定

调查对象产品不是从原产地直接进口,而是通过第三国或者只是通过第三国转运进口的,其正常价格按以下原则计算:出口到第三国后再转出口到韩国的,如该第三国出产同类产品且在该国消费的,以该第三国的通常交易价格为正常价格,如不能认定通常交易价格时,以其他合理方式选定正常价格;只在第三国转运或者该第三国不出产同类产品时,以原产地国的交易价格为正常价格。

该原产地国的出产者知道产品的最终出口地或者在第三国对该产品的紧要部分不做加工而只是转口的,以原产地国为倾销国,反之则以第三国为倾销国。

4.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格计算

被起诉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时,选择与该国经济进展程度最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以该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为正常价格。通过以上途径都不能确定正常价格时,在韩国消费同类产品的通常交易价格调整到同等交易阶段(通常状况下是出厂批发价格)后作为正常价格。

5.正常价格的计算方式

为了在同一产品间实行比较,除详细的出产历程外,最终用户对产品的认识程度更为重要。没有同样产品时,以类似产品作为比较对象,对同一时期和同一流通阶段实行比较。尤其是为了与出VI价格相比较,需要把国内销售价格调整到出口价格的同一流通阶段,即工厂批发交易价格。为了算出工厂批发价格,要在国内销售价格中调整包装费、运费、优惠及回扣、手续费等费用。出厂销售包含在原产地国家实行正常出产所需要的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利息及利润等内容。

(二)出口价格的计算

出口价格通常是指报关时的价格,根据销售渠道的区别分为实际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后者是在没有出口价格(如租赁或补偿贸易),或者因为出IEI商与进口商或者第三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或者其他补偿约定而认定报关价格不可信时采用的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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