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理理论概述
企业治理理论(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是经济学应用在企业所有权层次的一门科学。从广义上来说,企业治理是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上来说,企业治理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研究如何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监管的一门科学。
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企业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来,企业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企业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进展,投入者要求各国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个企业治理运动的浪潮。
企业治理理论进展的背景
企业治理理论的进展是随着西方国家企业的进展而进展的。19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几乎不存在治理问题;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张,企业所有者逐渐将经营权移交给企业的职业经理人。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科技革命推动现代企业进展的同时促进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展并达到了高潮,资本的价值形态同实物形态相分离,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不断扩大,企业治理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理人员权力过度扩张、膨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加剧,特别是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财务报告丑闻频频暴露,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国家企业治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
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企业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区别角度对企业治理理论实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产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紧要理论基础。
- 超产权理论
超产权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产权理论经过实证解释和逻辑演绎的结果。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
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企业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并没有明显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由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朗的研究结论也与此相似。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紧要与市场结构即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因而企业通过产权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
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没有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润收益,而不会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这种情形只有在市场存在较充分的竞争时才会改变。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受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同时还要受剩余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重视他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同样随市场竞争程度加大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超产权论作为企业治理理论的新兴分支,为企业治理提给了新的理论基础。它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概念,诠释了国际上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以新的启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建立起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 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企业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贝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有产权》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企业实行了解析,发现在这些大企业中相当比例的是由并未握有企业股权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控制的。由此得出结论:现代企业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企业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经营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 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实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企业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将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关系的特点归结为:经济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危机大小不对等,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很可能与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于侵损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从而诱发危机。为了规避这一危机,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入回报,就要引入企业治理这一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企业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备区别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备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企业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危机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近几年出现的有关企业治理新内涵的新概念,广义上指凡是与企业产生利益关系,与企业发生双向影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该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含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因此,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向这些利益相关者提给与其利益关联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企业治理的新内涵
近年来,围绕着企业治理目标、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以及企业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
- 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
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企业时,将企业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企业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单边治理理论包含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股东所有权论。即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企业权力,他们对企业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企业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
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经营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虽然股东是企业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企业出产经营危机,但是企业往往是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危机;股东虽然持有企业的股票,但大型企业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企业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企业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企业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整体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越来越多。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最紧要倡导者美国学者布莱尔,在1995年出版的专著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
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出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备法人资格的契约联合体。尽管这些学者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在这一理论背景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企业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成为这种理论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型企业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区别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企业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了企业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危机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征
动态性。动态性特征是指企业治理结构应随着企业进展战略、外部监管要求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实行调整,这样的调整不具备周期性特点,往往是动态随机的。
契约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契约性特征是指企业各利益相关者通过签订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在现实经营行为中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具备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因此这些契约不可能周延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行为,而只能是一种关系契约。这里关系契约是指契约只对总目标、总原则、遇到问题时的决策规则、决策权的配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约定,一般不规范具体的细节性内容,因此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另外一个层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企业章程等企业治理文件为依据的,章程在本质上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系契约,它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依法合规性。企业治理结构的依法合规性特征是指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损。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治理监管规范的完备性。
强制约性。企业治理结构强调企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配置及相互制衡。在企业治理中,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交由企业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组成对董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权;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实行监督。不仅在企业内部有制约,在企业外部还有外部审计、行业监管等制约措施。所以,企业治理结构的强制约性是企业治理的紧要特征之一。
利润导向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利润导向性特征是指企业的本质是实行利润创造,评价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最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有效促进企业的利润创造。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旨在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例如企业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营销策略和投入策略。而只有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进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能够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企业决策更加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经营管理不断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性优势,从而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地域差异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地域差异性特征是指区别国家或地区具备区别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其企业治理结构也一般会存在着区别的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等区别的企业治理模式,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渐有趋同之势。
企业治理理论评析
企业治理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代理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在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和Means于1932年的一篇开创性研究成为企业治理理论文献的开山之作,他们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实行解析的基础上,发现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控制权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经营管理者手中,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强调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从此,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治理问题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企业治理理论的进展历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
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主张“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紧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认为企业治理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向企业所提给资金的供给者能够从投入中获得收益; Tirole认为企业治理的标准定义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单边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经从团队出产的监督差别角度解释了最优的契约形式是由监察者拥有古典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为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提给了证据;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从资产专用性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了由于物质资本的专有性和不可证实性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别从代理成本角度、危机分担和决策程序角度证实了企业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的合理性。可见,企业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提给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为如何实行企业治理即治理机制的构建提给了理论上的支持,它紧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对于为何只有股东才拥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权,即企业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紧要有两种理论流派:一是剩余索取权理论;二是剩余控制权理论。
1.剩余索取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谁承担剩余索取权,就承担了剩余危机,从而具备对企业实行治理的权力,并认为所有者是剩余索取权的天然拥有者,占有剩余的动机促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出产经营。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最大,而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报酬最优,在给定企业收益的状况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使得所有者产生对经营者治理的需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剩余索取权”理论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纪末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萨伊认为,劳动、
资本和土地是商品出产的三个要素,是其价值的源泉,每一个出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当事人行为和企业的产出均可测,可以依据各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来给予这些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这样,企业出产分配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分配均衡实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体行为不可测、产出不可测或二者均不可测成为现实世界的紧要特征,人们无法准确地判定企业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贡献,这样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贡献实行分配,最优帕累托分配均衡无法实现。“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在这种状况下,就必须让某一类或几类人承担剩余索取权,并且由区别的人承担带来的效率也不一样,企业产权安排和产出效率以及物资资本更高的偿付能力等原因决定了资本提给者有占有企业剩余的可能。具体到企业治理,就是只有股东才能成为企业治理的主体。
但是,用“剩余索取权”理论来指导企业治理是有缺陷的,紧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剩余索取权”本身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约解析框架中,他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和投入者权力,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 。但是,剩余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别是在新经济②背景下,不单只有投入者,其他人比如经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剩余收入的分配,从而也具备剩余索取权。这使得在很多状况下谁是剩余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两方都获得一个变化收入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一方是另一方的剩余收入索取者。其实, Hart就曾对剩余索取权的概念实行过批评,因此他转而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投入者的权力。
(2)将本来作为分配理论的“剩余索取权”理论用在企业治理理论上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理论属性使得其研究范围狭窄,它只能将企业收入分配者纳入研究范围,而将那些不参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参与企业治理的主体排除在外,比如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危机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它们只是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外部者,并不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但却要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
(3)显然,“剩余索取权”理论不是将实际中是否获得剩余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剩余索取权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不仅仅是股东获得剩余收入,那么怎么判断谁具备剩余索取权呢? 该理论没有回答。
“剩余索取权”理论没有提出一个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谁具备剩余索取权的方式,只是有一个股东先天就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先验假设,这样,该理论便无法从现实中检验,这是其最大的一个理论缺陷。综上所述,“剩余索取权”理论的缺陷使得运用它来指导企业治理实践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仅仅依靠自有资本占比较少的商业银行股东来掌握对一国经济具备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权的话,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后果也极其严重。但是“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承担剩余收入从而承担危机才会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却是对的。
2.剩余控制权理论
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权的,因为这时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剩余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都做出详尽可行的规范,这就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范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如何将这些区别的控制权在外部投入者和经理人之间实行有效的分配呢? 该理论认为,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将股东作为企业治理的主体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该理论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但是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t等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紧要来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并且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影响契约的完全性,这样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博弈理论也证明了在多次重复博弈而非一次静态博弈时,契约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也会削弱。因此,抽象地谈论契约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性是没有意义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还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2)“剩余控制权”概念也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来“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力” ,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治理的权力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规范,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经常混用,就连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事实上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范的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且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
(3)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剩余控制权”理论的“资本强权观”也只是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其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带来这种权力。并且,很多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意义,从而转向了研究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认为应该在名义与实际的控制权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4)“剩余控制权”理论存在着内部逻辑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中,投入者天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这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条件上的。一旦放弃这个不现实的假设,投入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权就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经营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结论,认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企业家应获得控制权,反之投入者应获得控制权 。这其实已经否定了“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
(5)“控制权”概念与“治理”概念的内涵不一致。“控制权”中不但包含治理的权力也包含经营管理的权力,将二者统一起来研究不会得出任何对治理有意义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只能是“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权”。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理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认为股东是最后的危机承担者,就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危机的权力,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但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则得益于Freeman的开创性研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区别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企业追求的不能仅仅限于最大化股东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其社会价值方面。任何一个企业的进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入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危机,或是为企业的经营行为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紧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其进展历程中产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认为在企业治理中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专用性投入”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最紧要的权力观之一, 代表性观点紧要有:Freeman和Evan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所以也应该考虑其利益; Blair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由此承担了企业的剩余危机,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应该参与企业治理;Rajan和Zingales认为企业是市场不能完全复制的专用性投入的联结,谁掌握了这种决定企业准租金出产的专用性投入,谁就获得权威。可以看出,与科斯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外生的、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团队出产中监督的需要区别,“专用性投入”理论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专用性的投入。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企业治理结构,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该理论可能指出了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中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这都具备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1)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个企业若干股票的个人更与这个企业利益相关,因为该企业对政府的纳税额远远超过此人对该企业的投入,难道我们就能说政府比这个人更有参与该企业治理的权力吗?
(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企业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企业运作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相对股东来说更加完备的契约来保护。“专用性投入”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企业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企业的危机,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危机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这样,如果赋予他们企业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危机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危机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危机的权力,即企业治理的权力。
(4)现有文献中也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从而不能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提给有力的证据。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认识到危机在决定企业治理主体中的作用,但是没有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危机都能导致其承担主体参与企业治理。
- 三、结论
那么到底承担什么样危机的主体才能够有权力参与企业治理呢? 其实,这要求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危机必须是该企业的经营危机。众所周知,保险企业的一项财产保险承担了某个企业的汽车财产的危机,但是该保险企业不能由此向上追溯对该企业的企业治理的要求权;承担一个分企业经营危机的主体不能向上追溯对该企业集团的治理要求权。我们可以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危机特性称为危机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危机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企业的经营危机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企业的治理主体。
二是这种危机必须是最终危机。虽然很多主体都面临企业经营的危机,但是他们在时间维度上是分先后的,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都是股东最先承担危机,股东承担不了的再由债权人、员工等其他主体承担,这样,当企业正常运行时,只有股东是真正的危机承担者,其他主体都是潜在的危机承担者,他们并不真正承担危机或者承担的危机已经被某种危机报酬所弥补,从而没有资格称为治理主体,只有承担最终危机的主体才有资格成为治理主体。我们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危机特性称为危机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危机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最终危机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企业的治理主体。
综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可以得知,只有承担企业最终经营危机的单位或个人才是企业的治理主体。这种标准并不先验的认为只有股东才有资格实行企业治理,而是按照是否承担企业最终经营危机这个标准来判断。如果的确只有股东承担企业的最终经营危机,那么股东就是至上的;如果还有其他主体和股东一起承担企业的最终经营危机,那么股东便和其他主体一起作为企业治理主体实行企业治理。比如,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由于存在隐性或显性的存款保证制度,使得政府或其他机构也承担了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危机,从而也应该参与商业银行的企业治理。
企业治理理论综述
有关企业治理的研究很早就已存在,但是对其实行系统性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综观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发现人们对于企业治理的研究已经非常广泛,本文试图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的解析框架。
一、 企业治理的内涵与利益导向
1, 企业治理的内涵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认为企业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企业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进一步提出,企业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状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其中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莱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企业治理要处理的是企业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入回报的途径问题,认为企业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包含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学者对企业治理内涵的界定偏重于所有者(一般状况下即为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信奉“股东治理模式”。
?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认为,企业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企业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布莱尔(1995)认为企业治理是指有关企业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企业的目标,谁拥有企业,如何控制企业,危机和收益如何在企业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含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企业所有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以上学者对企业治理的阐述把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们提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2,利益导向
(一)股东治理模式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股东治理模式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其假设条件是:在典型的企业中股东得到“剩余回报(residual return)”并承受“剩余危机(residual risk),从而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就实现了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布莱尔,1995):
第一种观点:金融模式(finance model)
认为企业由股东所有并进而认为企业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经营管理,试图促使经理人员对股东利益更负有责任(尤其是在伯利与米恩斯企业中)。金融模式的主张者相信,通过政策激励和采取最大化短期股票价格的行为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最佳形式,因为他们相信,今天的股票价格是反映企业未来利润和增长的最佳市场评估。其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因此,他们主张为企业控制提给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并主张增大股东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市场短视
市场短视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压力使企业经理只关注短期利益,这样会对企业的长期经营管理产生一种经营决策上的偏导,从而降低企业长期资产的价值。罗伯特?哈耶斯和威廉姆?爱伯纳思(Robert Hayes and William Abernathy,1980)指出美国企业正在遭受“竞争性短视”(Competitive myopia)的损害,包含驱使经理过于沉重地倾注在以短期资本测量作为经理业绩评估准则的投入回报上。
当金融模式主张者希望增加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和影响时,市场短视派则希望企业治理可以在股东压力下,特别是在短期股票价格业绩中保护经理,或替代性地通过阻止交易和鼓励长期持有股票来试图实现股东的利益。但两者都认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可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二),利益相关者治理与社会财富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认为应把社会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治理的目标。布莱尔(1995)认为,在大多数现代企业中,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东的危机可以通过投入多元化而化解,或选择退出,一部分剩余危机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当股东不承担全部剩余危机时,股东治理模式的假设不成立,不能由股东利益最大化推出社会财富最大化。布莱尔认为尽管股东获得全部剩余收益并承担全部剩余危机的假设存在缺陷,但当那些监督和控制企业的人获得(至少是部分的)剩余收益并承担(部分)剩余危机,以及那些分享剩余收益并承担剩余危机的人(利益相关者)被赋予监督权的话,股份企业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崔之元(1996)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29 个州修改了企业法,新的企业法要求经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斯蒂格利茨(1995)认为企业有多个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目标不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区别需求,企业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的结果。他认为股东中心理论忽略了包含政府在内的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把问题想象得过于简单,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给了一个更好的厂商理论模型。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推动了企业治理理念的变化。人们不再将企业治理问题局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进一步认识到,企业治理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系统。
3, 企业治理的解析框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框架的边界在不断地扩展。其扩展路径为:所有者治理——所有者、经营者治理——所有者、经营者、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家族企业) (伯利和米恩斯企业) (现代企业)
二、企业治理的实证研究
(一) 所有制与企业治理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用联合投入与团队出产理论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私有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的差异作了简要论述。詹森和梅克林(1979)指出苏联型的国有企业在运行历程中,对个人而言往往得不到适当激励。张维迎(1995a)认为我国国有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初始委托人(共同体成员)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最优工作努力,都随着代理链条的拉长而递减。林毅夫(1997a)则对此提出区别意见,认为当竞争性的市场解决了充分信息问题后,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因为层次区别而产生差异。
与所有制和企业治理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转轨企业的治理。博伊科克等(Boycko,M.,A.Shleifer and Vishny,R.,1994)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区别方式作了探讨。博伊科克认为私有化是解决政府官员腐败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必将提高效率,不过区别的私有化方式其效率也区别。他们指出,英国、民主德国、匈牙利和亚洲一些国家采取直接出售方式,而东欧与前苏联由于历史与现实的政治原因采用大众化私有方式相对低效且充满矛盾。
琼德和迈金德(Jones and Mygind,1999)对爱沙尼亚私有化企业状况的实证解析显示,私有化导致所有权结构优化的假说可能并不成立。埃斯特林和罗斯维尔(Estrin and Rosevear,1999)对1997年150家乌克兰私有化企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对乌克兰企业而言,没有产生绩效的改善和预想中的重组,其结论是所有权与企业绩效无关。
(二)资本结构与企业治理
1.MM定理——资本结构无关性
默顿·米勒和弗兰科·莫迪利安尼(Miller, M.H. and Modiglianni, F,1958)提出了MM定理:不存在破产危机和对利息交付税收补贴时,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他们认为,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由于市场套利历程的存在,理性的投入者能够实现个人债务杠杆与企业债务杠杆之间的替代,最终企业市场价值和投入者收益是不变的。MM定理的最大缺陷在于把市场看成是完全有效的,这一假设明显与现实不符,从而受到了众多学者的批评。稍后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又论证了,存在对利息支付的税收补贴将导致企业的价值随着税收补贴的资本化价值量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