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清算信托的定义
企业解散清算信托,是信托企业受信托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企业的解散清算事项。这里的委托人既可以是待解散清算的企业,也可以是法院。信托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即代为委托人向主管部门申办解散手续。信托企业对企业实行清算,即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关系实行清理,为企业偿还债务,收取企业的对外债权,缴清企业应纳税款并对企业的剩余财产按企业章程或企业的有关规范实行处置等。清算结束后,信托企业须提出清算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送交委托人和法院。
企业解散清算信托中代办企业解散事项
1、企业解散的原因
无限企业、两合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和股份两合企业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含:
- 章程所规范的解散事由发生,如企业章程所规范的期限已满;
- 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
- 与其他企业合并;
- 企业破产;
-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
各种企业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 无限企业组织的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
- 两合企业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企业;
- 股份有限企业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企业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
- 股份两合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企业。
2、信托企业的义务职责
企业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企业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企业咨询于信托企业,如信托企业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企业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企业设法相助。若企业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企业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企业解散清算信托中代办企业清算
清算与解散紧密相连,清算手续因解散而发生,解散手续必经清算才可得以了结,所以企业解散事务与清算事务每每都是委托同一信托企业代为办理。
1、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
信托企业办理企业清算,首先应取得清算人资格。信托企业因选任者选任而成为清算人,选任者自当具备解任信托企业的清算人职务的权利。信托企业被选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职务时,都需在一定的时日(一般为15天)内将其住所、名称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报。若信托企业成为清算人是由法院选派的,还应公告其受任解任。
2、信托企业的职权与职责
信托企业一旦被选任或选派为清算人则具备代表企业一切行为的权力,此种职权与清算企业的董事相同。
信托企业既为清算人,就须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紧要职责为:
- 检查企业的财产状况。
- 了结企业现有的业务。
- 收回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
- 分派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
- 请求承认清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