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是关于 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是1947年由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税收协定。旨在降低 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 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亦指执行该协定的国际经济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1992年,缔约国家和地区已增加到103个。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加)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进展。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 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临时适用”议定书。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最后进展到130多个。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

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至1994年共举行了8轮多边 贸易谈判。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 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1993年12月15日,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更为重大的进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后文件”。文件规范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目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 关税实行了削减,并把全球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完结。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 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 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范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进展商品出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 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实行全球多边 贸易谈判,40多年来,经过多次 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 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紧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实行全面的协调和经营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给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式。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 关税减让谈判提给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给了实行 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实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 贸易谈判, 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 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进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 关税是国际贸易进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进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总协定努力为进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进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进展中国家的条款,为进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总协定为各国提给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进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与此同时,由美国邀请包含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根据这一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实行了减让 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纳了《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从翌年1 月1日起临时生效。

《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范缔约各方在 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 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范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范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范了缔约国中进展中国家的贸易和进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紧要内容有:

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 关税规费征收方式、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进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 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 关税,并对减让结果实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范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状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出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进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给经常性服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紧要行为

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主持下,从1947年迄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 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35%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35%。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26%。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15%。第五次于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 关税20%。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 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东京回合”。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 关税转移到非 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 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备法律效力。第八次于1986年9月开始,被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货物贸易,并首次将劳务贸易列入多边 贸易谈判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将 知识产权和投入问题列入了谈判内容。1990年12月,各谈判组都形成了框架协议,但是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一揽子最后文件,因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的谈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局限性

由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范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范,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范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总协定的条款中对区别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4、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紧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5、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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