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什么是出卖人

出卖人是指依法有权将拍卖标的物交付拍卖人实行拍卖的委托人。哪些人能充当出卖人,这由拍卖原因和拍卖方式决定。当拍卖是出于所有权的自愿转让时,无论拍卖是由何人主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为拍卖的出卖人。

出卖人的规范

当拍卖的原因是出于法律规范时,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拍卖的出卖人。紧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当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而实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并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为担保物享有变价权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实行拍卖的委托行则是出卖人的代理人。

(2)当为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实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有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时则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这一般是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在特定状况下赋予利害关系人以变卖权而致。

(3)强制拍卖中的出卖人则为强制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强制执行权,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此时拍卖机关即为拍卖的出卖人,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拍卖行为中,拍卖人据出卖人的指示,为出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拍卖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在拍卖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指示拍卖行为实行的权利。拍卖人应根据出卖人的指示实行拍卖行为,出卖人的指示可在委托关系成立时明确表示,也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以后另行授予;

(2)取得拍卖价金的权利。出卖人委托拍卖行实行拍卖行为,将拍卖标的物买予出价最高的应买人,以充分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拍卖人实行拍卖行为所取得的价款或债权,应及时交付或转移给出卖人。

(3)出卖人与拍卖人另行约定的权利。

出卖人在拍卖中承担的义务:

(1)出卖人不得将标的物的拍卖权再让予第三人。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确定。合同一旦成立,出卖人未经拍卖人同意,不得单方解除,也不得将同一标的物的拍卖权转让给拍卖人以外的第三人。

(2)预付费用的义务和费用偿还的义务。出卖人应拍卖人的请求,应预付拍卖所需的必要费用,拍卖人支付的,出卖人应偿付本金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拍卖人为委托人利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出卖人也应支出,这些费用包含寄存费、运送费、仓储费、广告费等。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