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定义

出资证明书(又称出资证明,传统理论称之为股单)是表现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区别于股份有限企业,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企业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区别。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实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区别,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企业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企业来讲的,股份有限企业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企业未成立之前不能向企业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企业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

按照《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范,有限责任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企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企业成立后才能实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企业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企业不存在,也就没有企业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企业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企业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企业法》的规范。即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不仅仅是企业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企业出资证明书是何种企业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企业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企业对股东的经营管理。

(2)企业登记日期。企业登记日期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企业的登记日期起,企业的股东就可以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企业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企业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区别于股份有限企业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紧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企业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企业,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紧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企业行使股东权。

第三,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企业的印章。企业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企业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企业法》之所以规范,出资证明书加盖企业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企业缴纳了出资,企业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企业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企业的股东的权益。因此,企业必须于企业成立后向企业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企业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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