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

什么是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是指确定出口人与包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在包销协议中,要确定包销商品的名称、规格与型号,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因为出口人经营的商品种类很多,因此,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包销商品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包销协议的特点

包销协议一经签订,其有关的限制性条款立即生效。如,在协议中规范,供应商就某一货物在一定时间、地域内给客户独销权,即使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没有和包销商订立买卖合同,供应商也不能就同一商品供应给另外任何其他客户。但是,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包销协议时,要注意有关国家的反竞争法、反垄断法或称反托拉斯法。

包销协议和独家代理合同联系与区别

包销协议和独家代理合同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的规范上有相同之处。但是,独家代理商与货物供应商是委托关系,代理商是为委托人代销商品,收取佣金;而包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货物买卖行为,自负盈亏,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假如商品没有售完,余下部分应由包销商承担,货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等与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关系。

包销协议的订立方式

包销协议有两种订立方式:一种是仅规范出口人与包销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包销货物数量、金额、价格、交货等内容须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包销协议即为买卖合同,亦即在买卖合同中规范给予国外商人独家专营权利。这种形式多为成交数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的业务。

包销协议的紧要内容

(一)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二)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PrincipaltoPrincipal)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

(三)包销商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区别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作出规范。一般状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范方式有:

1.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

2.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

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杂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出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

(四)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

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范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

(五)包销期限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往往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范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按有些国家的习惯和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范期限,只是规范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六)专营权

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含专卖和专买权,前者是出口人将指定的商品在规范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得义务。但在现代的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往往可能触犯包销区域内国家法律,难以在协议中规范。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范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而只须单独规范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

(七)包销数量或金额

包销协议中除规范上述内容外,还应规范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

(八)作价办法

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区别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范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范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范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

(九)广告、宣传、市场和商标保护

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出口人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仍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了宣传产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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