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入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
1988年,我国银行开始根据财政部规范计提呆账准备金,从而逐步建立起呆账核销制度。2001年,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办法》,2008年财政部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2010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给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给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给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入企业资料,包含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入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现状,财产清算状况等;
2、经办行(企业)的调查报告,包含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历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状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状况,对责任人实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给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紧要包含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企业)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企业)审批,并上报总行(总企业)备案。总行(总企业)对一级分行(分企业)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企业)接到下级行(企业)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经营管理办法》的规范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含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范,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3、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4、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呆账核销后的经营管理
1、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实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实行处理和制裁。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核销后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范债权与债务或投入与被投入关系已完全终结的状况外,贷款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3、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经营管理,因而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呆账核销工作总结要着重解析说明以下问题:与往年呆账核销工作相比,当年呆账形势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当年申报的呆账的发放时间分布、账龄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和期限分布;贷款形成呆账的紧要原因,以及从呆账核销中暴露出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当年申报但未核销的呆账笔数和数量,以及不予核销的紧要原因;当年呆账核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今后呆账核销工作预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