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

什么是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企业、企业在实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妨害清算罪是故意犯罪,出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妨害清算罪只能由企业、企业构成,个人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妨害清算罪,不仅要求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而且还要求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否则,不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企业清算是企业、企业解散或者结业行为中的一项重要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企业、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企业、企业债务的状况下,分配企业、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行为与企业、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范企业、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企业、企业的财产实行清理,并规范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行为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程序相条件实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实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企业、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企业、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企业、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企业、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企业、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妨害对企业、
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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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企业、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本罪必须发生在企业、企业清算历程中。所谓企业、企业清算,是指因企业、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范企业、企业应当清理企业、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行为。企业、企业清算紧要发生在两种状况下:

(1)企业、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企业、企业的章程规范或者法律规范的条件,企业、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行为,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企业、企业破产,根据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企业、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企业、企业实行破产清算。由于企业、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行为都作了严格规范。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企业、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企业、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打式隐匿、转移、私藏企业、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企业存款从甲银行转人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出产成品等实物。

(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企业、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企业、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必须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解析出企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检查资金的使用状况。所谓财产清单,乃是企业、企业现有财产状况、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剩余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记企业、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单子,资产负债表,企业、企业财产清单,是实行企业、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所谓虚伪记载,即就是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实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状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企业、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企业、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小企业、企业的资产等等,都是虚伪的记载。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企业、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实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剩余财产。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实行第四通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3、本罪的构成还要以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必要。如果只有行为,而没有造成后果或虽有后果却不那么严重,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严重损害的状况。其中,其他利益人紧要是指企业、企业职工、清算组成员及其代表征取企业、企业所欠税款的税务部门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实行清算的企业、企业。由于企业、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实行经营行为,企业、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实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应由清算组代表企业、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企业、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企业参与民事诉讼行为,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企业、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企业法的规范,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由于企业章程规范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状况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与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存在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1、犯罪主体区别。本罪主体为企业、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则为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区别。本罪侵犯的是企业、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罪则侵犯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观方面区别,首先两罪的时间要件区别。本罪只发生在企业、企业清算期间,后罪则是企业正常运作期间。犯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区别。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企业财产,而后罪紧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犯罪目的区别。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企业、企业债务,而后罪则是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骗取他们的投入。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紧要在于:

1、犯罪主体区别。本罪主体是企业、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紧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企业的人员,包含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观目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企业、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企业财产。

3、侵犯的客体区别。本罪侵犯的是企业、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区别。本罪表现为在企业、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企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的处罚

企业、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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