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

什么是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企业继续存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可由原企业与新企业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企业独立承担。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原企业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存续分立后存续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入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企业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

(5)企业修改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状况表》;

(9)企业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10)企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范企业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存续分立的新设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设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入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因企业分立而拟新设的企业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

(4)原企业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企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企业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设立有限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状况的,则应提给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存续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企业,将新企业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且被分立企业依然存续经营。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入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如为免税分立,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税;如为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纳所得税。

对于分立企业,当无新的投入者加入时,会计上可以按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有新的投入者加入时,分立企业则以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计税基础则因应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区别,具体状况如下:

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入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评估价值。无新投入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允许按评估的价值在税前扣除;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规范一致。

在免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入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评估价值,而税法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原账面价值,二者存在暂时性差异。无新投入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由于税收上也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范一致;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

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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