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率

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所谓应税所得率是指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所确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应税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实际状况分别测算得出,而不是税率。应税所得率的作用紧要是用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纳税人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与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照税法规范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个别媒体对政策误读紧要原因是混淆了“应税所得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基本概念。

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最终结果也会使企业实际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区别:调低应税所得率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效益状况,准确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其所反映的是在不改变税率的前提下,由于企业盈利下降而少缴的所得税;而如果是调低所得税率,则是在企业盈利状况不变的前提下,由于税率降低而少缴的所得税,因此绝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

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额
销售收入

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负担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范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状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范,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状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以上清楚地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范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范,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 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我国经济进展和税收征收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所得税征收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营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 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范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给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范申报等6种状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范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变化,《暂行办法》规范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紧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范,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 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范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范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范,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状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区别而产生了区别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范的应税所得率实行了适当调整。

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紧要依据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进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实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

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运输业:9%;商品流通业(包含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游饮食服务业:9%;其他行业:8%。

二、分区别地区实行测算。

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状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区别经济进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实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实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提给的数据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实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状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状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呈现三大变化

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一、对行业实行了细化。《暂行办法》只分五个大行业规范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区别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实行细分,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状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二、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状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范执行,不得事先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实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范,纳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给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范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是不能按与查账征收的企业同样方式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规范,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应视其根据何种情形(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经费支出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汇缴方式是区别的。您的第2、3种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那么年终汇算时,首先汇算本年度全年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适用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的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减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最终计算出本年度汇算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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