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本

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状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行为。

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法》第28条规范: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范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范: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的界定

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刑法》、《企业法》对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制订了罚则,但是对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定义。实务中根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注册资本实行经营管理的原则和实践,笔者认为“抽逃注册资本”应该界定为:在企业存续期间,企业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企业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移,造成企业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这里的出资额,笔者认为包含实收资本(股本)和验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投入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如企业章程规范作为负债除外),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出资额抽回,同样属于抽资,故抽资不单单是造成实收资本减少,还有可能会造成资本公积减少,最终体现为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

抽逃资本只能发生在企业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在企业登记注册之后和注销之前。在企业登记之前,出资人设立企业的行为是民事合同行为,此时的出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设立人之间或设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形成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无所谓抽逃资本。

在抽逃注册资本量的认定上,《刑法》、《企业法》等法规也没有明确规范,只在相关解释中规范了应予追诉的情形。实务中应参照执行并根据重要性实行职业判断。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状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状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应收帐款或者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状况从实质上解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范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范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范时间内实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实行投入,而投入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入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范,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出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入,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入。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紧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入主体的恶意反投入、捐赠、提给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实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实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企业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抽逃注册资本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但应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抽逃行为,或者在专门签订业务约定书实行抽逃注册资本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注册资本是否抽逃实施适当的审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了解相关法规对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询问经营管理当局遵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当相关法规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特别是分等级时,应考虑存在注册资本抽逃的可能性,实施适当的审计。笔者将审计的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审计历程中涉及紧要内容:会计报表、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对账单(余额对账单)、“实收资本”记录及附件、大额银行款项收付的附件、实物交接手续、过户后产权证等。

货币资金出资审计程序:取得会计报表—审查 “实收资本”科目—检查 “银行存款”科目—审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盘点现金—审查每笔大额款项支付凭据。以货币出资方式的抽逃注册资本审计中,审查银行流水对账单是最有效的措施,企业的资金流动就像个人存折一样被详细记录,证明力较强。

非货币资金出资审计程序:取得会计报表—审查 “实收资本”科目—审查 “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检查实物交接手续、过户后产权证等—现场抽盘。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一般来说肯定是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所为,而抽逃的事实又无法纠正,此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书。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企业法》209条、《企业登记经营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范,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范: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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