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

什么是挂名股东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企业,实际上并不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企业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状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企业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企业章程中、在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企业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区别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企业。如在《企业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企业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状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企业。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经营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历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范等区别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企业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企业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企业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企业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企业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危机。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紧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实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实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范。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紧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范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实行行政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备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存在挂名股东的企业中股东资格的确认

1.不论是否实际出资人,凡是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自己股东资格的股东,就应被推定为企业合法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有权在企业赢利时分取红利。同时,也应该履行出资的义务,承担企业经营的危机,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通过另外一个诉讼去解决。

2、为了规避法律而挂名。此种状况分两种状况来分,如果内部股东发生矛盾,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否认股东资格的存在。如果企业与外部发生矛盾,如债权人追债等,这种状况则承认挂名股东的资格。同时,由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实际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入人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入人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时为了遏制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而切断隐名投入人获得不法收益的通道,但随之产生的三方面问题也需要解决:一是隐名投入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如何处理?二是隐名投入人的投入能否收回以及如何收回?三是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对于隐名投入人已经获得的收益,由于属于非法所得,因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范应当收归国有,这一点比较简单;对于隐名投入人已经投入到企业中的资本,因与所得的收益相对,因此应当允许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应当以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为基本前提。

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实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实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挂名股东出了资;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备企业的股东资格。

出资不到位的挂名股东资格

企业股东含挂名股东出资不到位,所设企业否定法人资格,股东以及挂名股东对社会和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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