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什么是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企业法第174条明确规范,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范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企业还是股份有限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制作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只有实事求是地把企业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本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实际状况,使股东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本企业的股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企业纳税的依据,是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监督的依据。反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将无法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对股东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妨害对企业、
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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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出产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企业会计帐簿的记录,按照规范的格式、内容和方式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企业、股东、债权人、潜在投入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给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根据企业法的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企业在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总体表现企业资金的运用及其来源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紧要有流动资产,即流动资金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即土地、厂房等不动产;递延资产,即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无形资产,即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含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该表可以全面反映出企业资金来源及企业资金占用状况,可用来解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某一阶段时期内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状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收益与亏损的动态报告。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反映出股东在企业实行投入所取得利润的状况。

(3)财务状况变动表。它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状况的报表。其紧要作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期间财务状况变动的各项数据,说明企业资金变化的原因。

(4)财务状况说明书。它是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它紧要说明企业出产经营状况、企业盈亏及利润分配状况、资金周转状况、紧要税费缴纳状况及其它财务会计方面应说明的问题。

(5)利润分配表。它是关于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的结余状况的会计报表,紧要涉及利润总额、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企业法的规范,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依照法定的顺序实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关规范,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范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做任何虚假、不实记载、否则就违反了企业法的规范,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法规范,有限责任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范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企业,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企业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企业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有关法津法规规范,递交有关部门,并将填写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上,本条规范的股东既包含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也包含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东,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入者,也时常关心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以选择投入对象,决定是否对其投入,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状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状况、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企业不仅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含企业法中所规范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及其子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企业,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企业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给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区别,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状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给,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给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欺诈行为,而尚未对股东和其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人可以依据企业法的有关规范、予以民事、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紧要表现为客观方面区别,本罪是企业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给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失实是为了掩盖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此外,在犯罪主体及客体上也有所区别。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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