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企业、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入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作法。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投入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妨害对企业、
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给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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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企业、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企业、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企业、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企业、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企业、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实行违法行为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紧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企业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一)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区别。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企业的发起人,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紧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企业的旗号,虚构企业或者假冒其他企业实施的。

2、客观方面区别。本罪紧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区别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企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区别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紧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经营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1)犯罪主体区别。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企业的发起人,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紧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企业的旗号,虚构企业、企业或假冒企业、企业实施的。(2)主观方面区别。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区别。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企业、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企业、企业或企业、企业本身的业务进展,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备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区别。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经营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区别。本罪是违反企业法的规范,是在企业发行股票或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式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企业、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企业、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企业法规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企业、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企业法的规范,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投入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1)主体区别。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发起人,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2)客观方面区别。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企业、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备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企业、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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