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

什么是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对资产、债权和债务实行的清理结算工作。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照破产法(试行)有关规范,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时,实行破产清算即特别清算;企业因经济环境变化,丧失条件或经营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宣告歇业时,要实行解散清算即普通清算。

清算工作的程序

企业清算前,董事会应将企业终止事宜书面通知各股东。同时对股份有限企业的无记名股东实行公告。企业善后工作,要由清算组全权办理。清算组成立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使其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然后按规范实行各项清算工作。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经营管理机构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实行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入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实行清算。企业的破产清算,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范,需由当地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并实行处理:解散清算也必须向主管机关备案,接受监督。企业决定清算后,应优先从企业财产中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和按国务院行政法规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3)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企业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派给股东。剩余财产不能足额退还股金时,应按同一顺序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实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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