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

什么是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实行登记,不登记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体例为德国、瑞士和我国 台湾等地区所采纳。

如德国民法典规范,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范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即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瑞士民法典规范,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我国土地经营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用这种体例。按照这种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需要登记,法律行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中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范

《物权法》中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规范的有: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范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范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范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范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此外,还有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部分权利质权之设立的规范也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