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的定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出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行为的内容和出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行为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范,“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范了企业法人经营行为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备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经营范围的分类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经营范围的确定
企业所以需要确定经营范围,紧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入者需要知道企业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危机的界限;
2.企业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
3.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4.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经营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企业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并在企业章程中对此作出规范。当然,企业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备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的要求
根据《企业法》的规范,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的章程规范,企业不能超越章程规范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实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实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的审批
经营范围需要审批的,应依法经过审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范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里分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合伙人在设立时将要经营的项目涉及审批的,必须事先经过审批,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审批文件;另一种状况是,申请时的经营项目不涉及审批项目的,则不必经过批准,不需要提交审批文件,但设立后需要扩大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时,扩大或者改变的经营范围涉及审批的,还必须经过审批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的登记经营管理规范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经营管理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作出了如下规范。
第一,审批许可。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范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范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即为该企业经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范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改变类型方面,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范的除外。在企业变更出资人,原来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范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入者变为境外投入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入者变为境内投入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四,不予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五,停止经营项目变更与注销登记。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范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范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六,违法查处。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范,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