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指数法

综合指数法的概述

综合指数法是指在确定一套合理的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出经济效益综合值,用以综合评价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即将一组相同或区别指数值通过统计学处理,使区别计量单位、性质的指标值标准化,最后转化成一个综合指数,以准确地评价工作的综合水平。综合指数值越大,工作质量越好,指标多少不限。

综合指数法将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转化为同度量的个体指数 ,便于将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综合起来,以综合经济效益指数为企业间综合经济效益评比排序的依据。各项指标的权数是根据其重要程度决定的,体现了各项指标在经济效益综合值中作用的大小。综合指数法的基本思路则是利用层次解析法计算的权重和模糊评判法取得的数值实行累乘,然后相加,最后计算出经济效益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数。

综合指数法的举例解析

最常用的综合指数法举例介绍如下:

上例说明某地区综合经济效益为104.05分,超过了100分,完成得较好。表中权数和标准值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各地都以此为标准实行比较。可以评出优劣,并排出次序。对比的基数也可以使用本地区基期的数值、计划数值等,可视研究目的加以选择。上表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指标个体指数=报告期某指标的实际值/ 该项指标标准值

综合经济效益指数=∑(某指标个体指数×该项指标权数)/ ∑(各项指标权数)

由于各项指标权数之和=100,所以有:

综合经济效益指数=∑(各指标个体指数×各指标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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