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企业重大事项实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企业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经营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企业,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范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企业全体股东大会。会议紧要任务是审查企业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企业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全部概况以及实行重要业务是否具备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年度股东大会定期的召开大都为法律所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范。
年度大会内容包含:选举董事,变更企业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企业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企业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紧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企业法》第101条规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范的人数或者企业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企业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企业法》第121条第1款规范:“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范的情形下以及在企业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范:“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企业法在规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范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实行列举。其规范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企业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紧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全体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大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大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出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入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企业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以及企业章程规范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