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财产权
股东财产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权直接从企业中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即“资产收益权”。
股东财产权的分类
股东财产权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 (1)股东署名权。
股东署名权紧要针对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和股份有限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这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或持有的股;。份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和企业章程。因为记载于股东名册和企业章程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或企业章程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由股权带来的财产利益,所以股东署名权虽然具备人身权的性质,但更多地应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企业法》第33条规范:“企业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所有除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而不仅指善意第三人。《企业法》第140条还规范,股份有限企业的记名股东转让自己股票的,“转让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2)发给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请求权。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企业股东的股权凭证,《企业法》第32条规范:“有限责任公至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是股份有限企业签公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企业法》第133条规范:“股对份有限企业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企业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指企业盈利且达到可以分配利润的条件,股东享有请求依法分配利润的权利。企业应当将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向股东实行分配。《企业法》第35条规范,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规范:“股份有限企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规范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4)股权转让、处分权。
股权转让、处分权即企业成立且股东获得股权后,股东享有依法转让或处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并从转让或处分股权的行为中获利的权利。
- (5)优先权。
由于优先权的规范是基于对人合性企业中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考虑的,而我国的两类企业中有限责任企业具备较强的人合性所以《企业法》。仅在第35条、第72条和第73条针对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规范了优先权,而没有规范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包含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和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是指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是指企业股东自愿或被强制转让其出资给第三人时,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较第三人优先受让该股权的权利。
- (6)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企业解散时,企业财产通过清算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股东享有请求分配这些剩余财产的权利。
- (7)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企业章程另有规范的之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为基于股东资格可以享有股权带来的财产权益,所以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应属于股东财产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