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

什么是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企业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企业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企业具备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企业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权继承的条款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企业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范。该条款包含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企业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范,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企业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企业法只在有限责任企业章节部分规范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企业章节部分规范股份继承的原因。

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逐年增多。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范,但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企业法》调整范畴。

《企业法》第76条规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企业章程另有规范的除外。”根据这一规范,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状况下,可以合法继承。但不能不看到,有限责任企业不仅仅是合资企业,一般还具备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关系忽视不得,股东退出或死亡都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是天经地义,但是否接受该继承人成为企业股东也关系到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所以,新《企业法》明确规范,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企业章程的规范。如果企业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企业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企业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本案中,被告企业章程并没有排斥性的规范,两原告依法可以享有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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