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

什么是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范围

船舶所有权的范围是船舶所有人所能支配的船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它因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船舶的规范区别而稍有差异。

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范:"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含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含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备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备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紧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实行经营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企业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状况。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企业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实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个人 、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是船舶所有权的惟一客体。

船舶由船体、船上设备和船舶属具三个部分构成。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区别 ,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范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紧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 ,即可按有关规范实行所有权登记。另外 ,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 ,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紧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紧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范 ,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实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通过买卖、继承、赠与、委付等方式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拥有。按照 《海商法》第9条的规范,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紧要有以下几种:

(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紧要包含船舶买卖、赠与等。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 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实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和物权法中所有权的比较

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区别的定义方式。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 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范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知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采用了具体列举主义。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海商法》是沿用了《物权法》的“具体列举主义”。且只是将《物权法》规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成“船舶”而已。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完全没有必要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作出上述规范。与其作这种既无新意也无必要的定义,倒不如作一项准用性规范,如:除本法另有规范者外,船舶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规范。

依前所述船舶所有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范的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因此船舶所有权必然具备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紧要如下:

第一、船舶占有权能的特点。一般状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没有直接占有属于自己的船舶,而是委派船长和船员对船舶施以实际的控制,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辅助才能实现占有。特别是光船租赁状况下,由于船员是由承租人委派的,船员完全听命于承租人,因此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

第二、船舶使用权能的特点。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用自己的船舶承运他人的货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班轮运输或航次运输状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状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不在船舶所有人手中。因此,享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第三、船舶收益权能的特点。这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因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才是船舶所有人投入成为船舶所有人的动机或根本目的。船舶收益权能的实现是以使用权能得以让度为对价。其特点是收益权能可以为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为非所有人共同享有。

第四、船舶处分权能的特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行法律上的处置或实行事实上的处置都受到诸多限制。事实上的处置,如修理、改装、拆解、改变用途甚至废弃都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批准;法律上的处置,如我国《海商法》规范:“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可见,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船舶的处置受到了承租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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